
【经】 fair competitive bidding
fair; general; impartial; public; public affairs
【机】 male
allow; permit; fair; just
struggle; compete; contend; rivalry; setoff; vie; competition; emulation
【计】 race
【经】 competition; competitiveness; contest; rivalry
chance; opportunity; hap; occasion; odds; scope
【法】 hazard; occasion; probability
"公允的竞争机会"是法律与商业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享有的无歧视、透明且平等的竞争权利。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排除、限制竞争,明确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来源:全国人大立法数据库)。该法条将"公平竞争审查"确立为市场准入的前置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时进行合规性审查。
政策支撑
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列为基本审查标准,特别强调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该制度涵盖政府采购、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18类审查事项,构建起防止行政垄断的制度屏障。
实践要素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评估体系显示,公平竞争环境需满足三个要件:
该概念对应的英文术语为"Equitable Competition Opportunities",在国际贸易协定中通常表述为"non-discriminatory market access"。联合国贸发会议《竞争法范本》第15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应确保外国投资者获得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竞争条件(来源:UNCTAD法律文本库)。
“公允的竞争机会”指在竞争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享有公平、公正且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条件和机会。以下从定义、核心要素、应用场景三方面详细解释:
公允的竞争机会是维护社会信任和效率的基础。若缺乏公允,可能导致资源分配失衡、参与者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如鲁迅提到的“折中、公允”原则,旨在避免极端化竞争()。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领域(如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可参考专业释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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