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community; in common; intercommunity; share
【經】 co-ownership; community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共有地"在漢英法律與經濟學語境中存在雙重釋義,其核心概念指向資源的共同所有權與使用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297條,該術語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同一不動産或動産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情形,對應英文術語為"common property"或"co-owned land"。
從法學維度解析:
經濟學視角延伸: 加勒特·哈丁在《科學》期刊提出的"公地悲劇"理論(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1968)揭示了未明确産權歸屬的公共資源易遭過度開發的規律。該理論将共有地定義為非排他性、競争性的公共物品(common-pool resources),強調制度設計對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決定作用。
國際法參照: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6條将"人類共同繼承財産"(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概念應用于國際海底區域管理,确立共有資源開發需兼顧代際公平的原則。該條款為跨國共有地治理提供了法理框架。
“共有地”是一個多維度概念,涉及産權、資源管理、法律及社會習俗等多個層面。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共有地”指多方共同擁有或使用的土地或資源,強調共同責任與利益()。其核心特征包括:
産權與資源視角
傳統理論将其視為公共資源,但現代研究強調需結合産權界定與資源可持續性分析()。例如,農村集體林權改革中,共有地需平衡個人使用權與集體約束()。
制度發明理論
提出“共有地”是動态制度實踐,需通過道德經濟和習俗傳統協調多方利益,而非單純産權劃分()。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公地悲劇
個體過度使用導緻資源枯竭,如公共牧場退化()。需通過制度設計(如配額管理)避免競争性濫用()。
權責界定難題
土地共有中,空間位置、使用時間等因素可能引發糾紛()。法律明确以面積分攤為主要依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設計,可參考(中國農村研究網)和(《民法典》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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