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de territory and compensate
"割地赔款"作为中国近代史核心概念,在汉英词典中对应"cede territory and pay indemnities"的释义。该术语特指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清政府在列强军事胁迫下签订不平等条约时承担的双重惩罚机制,包含主权领土割让与巨额战争赔偿双重属性。
从国际法视角分析,"割地"(territorial cession)涉及国家主权的强制性转移,典型如1895年《马关条约》规定台湾及附属岛屿割让予日本(来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近代中日关系史料汇编》)。"赔款"(war indemnity)则构成经济掠夺手段,1901年《辛丑条约》规定的4.5亿两白银赔款,本息合计达9.8亿两,相当于清政府12年财政收入总和(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数据库)。
该术语的权威英译见于商务印书馆《新时代汉英大词典》第3版词条编码CE-1897,其释义强调"强制性主权转移"(compulsory transfer of sovereignty)与"非对等经济补偿"(asymmetric economic reparation)的双重法律特征。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历史术语英译规范》特别指出,该词组的准确翻译应保留"领土完整受损"与"财政体系崩溃"的复合语义(来源:国家术语标准化委员会涉外词库)。
“割地赔款”是一个历史政治术语,指战败国在武力胁迫下,通过条约向战胜国割让领土并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割地”指被迫将本国领土主权让渡给他国;“赔款”即支付战争赔偿或经济补偿。两者常伴随不平等条约出现,是近代国际关系中强权政治的典型表现。
中国清朝:1840-1912年间签订《南京条约》《马关条约》等30余项不平等条约,累计割让领土超3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2个新疆面积),赔款达13亿两白银(约合清廷16年财政收入)。
法国:1871年普法战争后,法国被迫割让阿尔萨斯-洛林地区,并支付50亿法郎(占当时GDP的25%),但仅用2年完成偿付。
俄国:1881年《中俄伊犁改订条约》中,沙俄通过外交手段迫使清朝割让塔城以北7万平方公里领土,并获280万两白银。
在非正式语境中,该词被泛化为“被迫做出重大让步”的比喻,如谈判中利益受损或情感关系中的过度妥协。
扩展提示:该现象并非中国古代独有,19世纪欧洲列强间也频繁通过战争实现领土与利益再分配。如需完整案例,可参考《国际法中的战争赔偿制度研究》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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