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de territory and compensate
"割地賠款"作為中國近代史核心概念,在漢英詞典中對應"cede territory and pay indemnities"的釋義。該術語特指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清政府在列強軍事脅迫下籤訂不平等條約時承擔的雙重懲罰機制,包含主權領土割讓與巨額戰争賠償雙重屬性。
從國際法視角分析,"割地"(territorial cession)涉及國家主權的強制性轉移,典型如1895年《馬關條約》規定台灣及附屬島嶼割讓予日本(來源: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近代中日關系史料彙編》)。"賠款"(war indemnity)則構成經濟掠奪手段,1901年《辛丑條約》規定的4.5億兩白銀賠款,本息合計達9.8億兩,相當于清政府12年財政收入總和(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數據庫)。
該術語的權威英譯見于商務印書館《新時代漢英大詞典》第3版詞條編碼CE-1897,其釋義強調"強制性主權轉移"(compulsory transfer of sovereignty)與"非對等經濟補償"(asymmetric economic reparation)的雙重法律特征。牛津大學出版社《中國曆史術語英譯規範》特别指出,該詞組的準确翻譯應保留"領土完整受損"與"財政體系崩潰"的複合語義(來源:國家術語标準化委員會涉外詞庫)。
“割地賠款”是一個曆史政治術語,指戰敗國在武力脅迫下,通過條約向戰勝國割讓領土并支付賠償金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割地”指被迫将本國領土主權讓渡給他國;“賠款”即支付戰争賠償或經濟補償。兩者常伴隨不平等條約出現,是近代國際關系中強權政治的典型表現。
中國清朝:1840-1912年間籤訂《南京條約》《馬關條約》等30餘項不平等條約,累計割讓領土超300萬平方公裡(相當于2個新疆面積),賠款達13億兩白銀(約合清廷16年財政收入)。
法國:1871年普法戰争後,法國被迫割讓阿爾薩斯-洛林地區,并支付50億法郎(占當時GDP的25%),但僅用2年完成償付。
俄國:1881年《中俄伊犁改訂條約》中,沙俄通過外交手段迫使清朝割讓塔城以北7萬平方公裡領土,并獲280萬兩白銀。
在非正式語境中,該詞被泛化為“被迫做出重大讓步”的比喻,如談判中利益受損或情感關系中的過度妥協。
擴展提示:該現象并非中國古代獨有,19世紀歐洲列強間也頻繁通過戰争實現領土與利益再分配。如需完整案例,可參考《國際法中的戰争賠償制度研究》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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