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eory of joint act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计】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医】 behavior; praxis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共同行为说(Joint Tortfeasorship)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理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关联性与客观一体性。
主观共同性
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共同过失,即明知且有意协同实施侵权行为,或共同疏忽导致损害发生。例如,多人合谋殴打他人(故意),或施工团队共同疏忽导致建筑物倒塌(过失)。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行为同一性
各行为人的动作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促成损害结果。例如,多人同时向同一方向推倒围墙致人受伤,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来源: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结果统一性
损害后果由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直接导致,而非各自独立行为的叠加。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任一行为人赔偿全部损失,行为人内部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民法典》第178条)。
来源: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概念 | 共同行为说 | 共同危险行为 |
---|---|---|
主观要件 | 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 无意思联络,但行为均具危险性 |
因果关系 | 行为共同导致确定结果 | 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 |
责任承担 | 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0条) |
注:因专业法律术语的权威解释需援引立法文件及学术著作,此处未提供网页链接,建议参考《民法典》官方释义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以获取原始依据。
“共同行为说”是法学领域中的理论概念,在不同法律场景下有不同解释,以下是核心要点:
定义与性质
共同行为指多个主体基于同一方向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社团设立、合伙人开除等。其特殊性在于,多个主体的意思表示对外被视为“一方意思”,而内部需达成一致。
示例: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行为代表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而非单独意思。
与单方法律行为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共同行为可归类于单方法律行为,因其对外表现为单一意思表示,但对内需遵循共同决策规则。
核心观点
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仅需各行为客观上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无需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过失。
对比:与“共同意思说(主观说)”对立,后者要求加害人之间有通谋或共同认识。
立法意义
通过扩大责任范围,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静的安全”(即既得利益的静态保护)。
在公司设立领域,共同行为说认为设立行为是多人基于共同目的的一致行动,体现为发起人或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这一理论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集体性本质。
共同犯罪行为强调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形成整体。表现形式包括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或混合形式。
“共同行为说”的核心在于强调行为的客观一致性或集体性,而非主观意图的关联。其应用覆盖民法、侵权法、商法及刑法,具体内涵需结合领域判断。若需进一步了解某领域的学说细节,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具体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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