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条款英文解释翻译、共同海损费用条款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average disbursements clauses
分词翻译:
共同海损费用的英语翻译:
【经】 general average expense
条款的英语翻译: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经】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专业解析
共同海损费用条款(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Clause)详解
一、术语核心定义
“共同海损费用”指在海上运输中,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船长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Rule A,其成立需满足三要素:
- 共同危险真实存在(如船舶搁浅、火灾);
- 措施为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如为脱浅雇佣拖轮);
- 费用超出正常航程支出(如避难港额外港口费)。
二、费用类型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及国际惯例,典型费用包括:
- 救助报酬(Salvage Charges):第三方救援产生的费用,需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 避难港费用(Port of Refuge Expenses):为维修船舶或卸载货物产生的进港费、仓储费等。
- 替代运输成本(Substituted Expenses):如货物中转至目的地的额外运费。
- 船损维修费(Temporary Repairs):为保障共同安全进行的临时修理。
法律依据参考:《海商法》第194条;《约克-安特卫普规则》Rule X、XI。
三、分摊原则与执行流程
- 宣告共同海损:船方需在事故后及时发布声明,并委托海损理算师(Average Adjuster)。
- 理算与担保:货主需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如银行保函)及货物价值声明,方可提货。
- 比例分摊:最终损失由船、货各方按航程终止时的财产净值比例分担。
案例参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
四、条款的法律效力
提单或租约中的共同海损条款通常约定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理算地点(如北京/伦敦)。若未约定,则按管辖地法律处理(如《海商法》第203条)。争议焦点常围绕费用“合理性”,需结合海事报告、专家证据判定。
权威来源引用
-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16》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 英国海事法协会(BMLA)《海事保险实务指南》
注:以上引用来源为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及行业权威机构文件,内容符合标准。具体条款可查阅官方出版物或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Westlaw)。
网络扩展解释
共同海损费用条款是海上保险和运输合同中明确共同海损相关费用分摊方式及处理规则的核心条款,其定义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共同海损费用条款是指合同中针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分摊责任、理算规则及程序等作出的约定。它规定了当船舶、货物等遭遇共同危险时,因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特殊费用(如货物抛弃、船舶修理等)如何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担。
二、主要内容
-
适用的理算规则
- 通常采用国际通行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地区性规则(如中国的《北京理算规则》),用于确定损失计算和分摊比例。
- 例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约定按《北京理算规则》处理,而国际运输多采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理算地点
- 合同中需明确理算地点(如伦敦、北京等),影响法律适用和程序。若无特别约定,通常默认在事故地或目的地进行。
-
费用涵盖范围
- 直接损失:如为灭火抛弃货物的价值、船舶修理费用等。
- 间接费用:包括避难港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燃料消耗,以及货物卸载、储存等额外支出。
- 特殊情况下可能包含律师费或救助费用(注:此来源权威性较低,需谨慎参考)。
-
分摊原则
- 受益方(船东、货主等)按财产获救价值比例分摊费用。例如,船舶估值占60%,货物占40%,则各方按此比例承担费用。
三、法律意义
该条款通过预先约定规则,避免纠纷,确保共同海损发生后能高效完成损失认定和分摊,平衡各方利益。例如,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明确承保共同海损费用,但需按运输合同及法律执行。
如需更完整的条款示例或国际规则细节,可参考《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中国《海商法》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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