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ampled offer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muster; pattern; sample; specimen; swatch
【化】 sample
【医】 sample; specimen
【经】 model; pattern; sample; specimen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附样品的要约(Offer with Samples)是合同法中的特定法律概念,指卖方在向买方提供商品样品时,同时提交书面要约文件的行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4条,此类要约需包含明确的货物描述、数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且通过样品展示构成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该要约的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第一,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整批货物的品质特征;第二,要约文件需明示样品与交付货物的一致性;第三,接受方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中国《合同法》第168-169条对此类凭样品买卖作出专门规定,强调样品质量应作为验收标准,但未声明的隐蔽瑕疵不在此限。
在英美法系中,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2-313),附样品要约构成明示担保,若最终货物与样品不符,买方有权主张违约赔偿。比较法视角下,中国法更强调书面要件的完整性,而普通法系更注重交易过程中的默示条款。
此类要约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样品构成合同条款的补充解释,当书面约定与样品存在冲突时,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第4.2条,通常以对买方更有利的解释为准。实务中建议采用经公证的封存样品,并在要约文件中注明样品编号及保存方式。
“附样品的要约”是指一方在发出合同订立意愿时,将实物样品作为要约内容的一部分,明确表示愿意以样品所展示的质量、规格等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以下是详细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附样品的要约在此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要件:
维度 | 普通要约 | 附样品的要约 |
---|---|---|
内容载体 | 文字描述为主 | 实物样品+文字说明 |
确定性要求 | 需详细列明标的物属性 | 样品需直接体现标的物质量、规格 |
法律风险 | 文字歧义可能引发争议 | 样品与实物不符可能构成违约 |
若样品与最终交付物不符,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或违约。例如,合同中未明确“样品仅供参考”,则法院可能推定样品为质量依据。建议在条款中注明:“样品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合同范本,可参考和5中的《样品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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