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ateral mortgage
attach
【法】 obiter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经】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在汉英法律术语中,“附带抵押”对应的核心概念为“collateral mortgage”,指债务人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同时该担保依附于主债权合同存在,属于从属性担保物权。其法律性质可从三方面解析:
从属性原则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附带抵押的效力与主债务存续直接关联。主债务消灭时,抵押自动解除,且抵押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金额(《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优先受偿权体现
中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优先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所得受偿,此规则与英语术语“first charge”存在法理对应性,但中国法更强调“登记生效主义”。
标的物特定性要求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带抵押财产需满足可特定化、可流通且非法律禁止抵押三项要件,与普通法系中“collateral security”的认定标准存在交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实务中需注意:中国法律禁止流押条款,与普通法系允许“power of sale”的处置方式形成对比。该差异在跨境融资协议中常引发法律冲突,需通过准据法条款明确适用规则。
“附带抵押”通常指在债务关系中,抵押作为主债权合同的附属担保形式存在。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解释:
附带抵押属于抵押的一种形式,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移财产占有权,将特定资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依法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若需进一步了解抵押的具体类型或法律条款,可参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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