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ion punishment;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
附加刑(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是中国刑法体系中与主刑配套适用的非独立刑罚类型,其英文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官方译本中固定为"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根据中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包含三类:
附加刑区别于主刑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具有补充性,需依附主刑适用(法律特别规定除外);其二,可叠加适用,如金融诈骗罪可能同时判处罚金与没收财产。世界比较法研究显示,此类刑罚结构与德国《刑法典》中的"附加刑(Nebenstrafe)"制度存在功能相似性。
在司法实践中,附加刑的适用比例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数据显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附加刑适用率达67%,凸显其在现代经济犯罪治理中的特殊威慑价值。
附加刑是刑法中规定的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合并适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附加刑又称从刑,其核心作用是补充主刑(如管制、有期徒刑等),但并非必须依附主刑存在。根据我国《刑法》,附加刑具有以下特点: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附加刑包括以下四种:
罚金
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缴纳方式包括: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等。
没收财产
将罪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附加刑中最严厉的一种。
驱逐出境
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可独立或附加适用。
法院在判决时需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罪犯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附加刑及其具体形式。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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