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under-reserve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计】 hold
【化】 retention
【医】 retention
【经】 retain
recourse
【经】 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
在汉英法律与金融语境中,“保留追索权”指权利人暂不行使但明确声明未来可能主张其法定或约定追偿权利的行为。其核心含义与英文对应表达如下:
保留追索权(Bǎo liú zhuīsuǒ quán)
英文:Reserve the right of recourse 或 Retain recourse rights
指债权人或持票人在特定条件下(如债务违约、票据拒付)暂不立即主张权利,但通过书面或声明方式明确保留在未来行使追索赔偿的权利。该权利常见于票据法、担保合同及国际结算领域。
在票据交易中,持票人遭遇拒付时,可通过制作拒绝证书(Protest)并书面通知前手,声明保留追索权。例如:
持票人向背书人发出通知:“本公司保留对贵方的一切追索权”
(We reserve all recourse rights against you)。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在国际贸易信用证(L/C)结算中,银行常通过“保留追索权条款”(Recourse reservation clause)规避风险:
议付行在单据存在不符点时,可能附条件付款并声明:
“本行保留追索权,若开证行拒付则索回已付款项”
(We reserve the right of recourse to reclaim payment if the issuing bank rejects the documents)。
此操作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6条关于银行拒付权利的规定。
保留追索权需满足三项要件:
未声明保留可能导致权利消灭(《票据法》第65条)。
权威参考来源:
“保留追索权”是法律术语,指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暂时不行使权利,但明确表示未来仍可能主张相关权益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解析:
权利保留性质
指权利方(如合同中的甲方)因对方违约或侵权遭受损失时,虽未立即要求赔偿,但通过书面或口头声明明确表示不放弃未来追究责任的权利。例如,合同条款中注明“甲方保留追索权”,即表明甲方可在后续阶段主张赔偿。
与“放弃权利”的区别
保留追索权强调“暂缓行使”,而非永久放弃。若未明确声明保留,可能因默示行为被视为放弃权利。
前提条件
时效限制
追索权受诉讼时效约束。例如,民事赔偿请求一般需在3年内提出(中国《民法典》规定),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乙延迟交货导致甲方损失。若甲方在协商中声明“保留追索权”,则可在完成项目后,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乙赔偿违约金或损失,即使此前未立即索赔。
保留追索权是法律赋予权利方的“暂缓主张”机制,需通过明确声明保障权益,同时需注意时效及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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