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der-reserve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recourse
【經】 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
在漢英法律與金融語境中,“保留追索權”指權利人暫不行使但明确聲明未來可能主張其法定或約定追償權利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對應表達如下:
保留追索權(Bǎo liú zhuīsuǒ quán)
英文:Reserve the right of recourse 或 Retain recourse rights
指債權人或持票人在特定條件下(如債務違約、票據拒付)暫不立即主張權利,但通過書面或聲明方式明确保留在未來行使追索賠償的權利。該權利常見于票據法、擔保合同及國際結算領域。
在票據交易中,持票人遭遇拒付時,可通過制作拒絕證書(Protest)并書面通知前手,聲明保留追索權。例如:
持票人向背書人發出通知:“本公司保留對貴方的一切追索權”
(We reserve all recourse rights against you)。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彙票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在國際貿易信用證(L/C)結算中,銀行常通過“保留追索權條款”(Recourse reservation clause)規避風險:
議付行在單據存在不符點時,可能附條件付款并聲明:
“本行保留追索權,若開證行拒付則索回已付款項”
(We reserve the right of recourse to reclaim payment if the issuing bank rejects the documents)。
此操作遵循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關于銀行拒付權利的規定。
保留追索權需滿足三項要件:
未聲明保留可能導緻權利消滅(《票據法》第65條)。
權威參考來源:
“保留追索權”是法律術語,指一方在特定情況下暫時不行使權利,但明确表示未來仍可能主張相關權益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權利保留性質
指權利方(如合同中的甲方)因對方違約或侵權遭受損失時,雖未立即要求賠償,但通過書面或口頭聲明明确表示不放棄未來追究責任的權利。例如,合同條款中注明“甲方保留追索權”,即表明甲方可在後續階段主張賠償。
與“放棄權利”的區别
保留追索權強調“暫緩行使”,而非永久放棄。若未明确聲明保留,可能因默示行為被視為放棄權利。
前提條件
時效限制
追索權受訴訟時效約束。例如,民事賠償請求一般需在3年内提出(中國《民法典》規定),逾期可能喪失勝訴權。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籤訂供貨合同,乙延遲交貨導緻甲方損失。若甲方在協商中聲明“保留追索權”,則可在完成項目後,依據合同條款要求乙賠償違約金或損失,即使此前未立即索賠。
保留追索權是法律賦予權利方的“暫緩主張”機制,需通過明确聲明保障權益,同時需注意時效及證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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