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parate jurisdiction
leave each other; part; difference; fractionation; parting; respectively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分别管辖权是国际私法和国内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指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或相关争议事项同时具有审理权限的情形。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分别管辖权"对应的英文术语为"concurrent jurisdiction"或"concurrent competence",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并行司法权属性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concurrent jurisdiction指两个或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具有审理权限的状态。这种司法权可能存在于不同层级的法院(如地方法院与高级法院),或不同地域的法院(如跨省民事纠纷),亦或不同性质的裁判机构(如普通法院与专门法庭)。
法律适用规则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属地管辖原则,但当多个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依法选择起诉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则通过"minimum contacts"原则确定管辖权的竞合,该规则源自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判例确立的标准。
冲突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程序,包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普通法系国家则发展出"forum non conveniens"(非方便法院原则)作为管辖权竞合时的平衡机制。
该概念的实践价值体现在跨境争议解决场景中,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同时触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多个法院的管辖权。权威法律数据库Westlaw和北大法宝均收录了大量涉及管辖权竞合的判例解析与司法解释。
管辖权在不同法律语境下有不同分类和解释。以下是主要分类及含义:
级别管辖
根据法院层级划分案件管辖权限。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等。
地域管辖
按地域范围确定管辖法院,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外情况包括原告所在地管辖(如被告下落不明)。
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行使管辖,无论其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境外。
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管辖权(外交豁免除外)。
保护性管辖权
针对外国人在境外侵害本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管辖。
普遍管辖权
对国际犯罪(如战争罪、海盗),任何国家均可管辖,无论犯罪者国籍或犯罪地点。
标的物管辖权
法院对某类案件具有审理权限,例如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分工。
个人管辖权
法院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通常基于被告在法院辖区的住所、行为或同意。
以上分类综合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视角,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性质和法律依据。如需完整法条,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七至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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