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副本提单英文解释翻译、非流通副本提单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non-negotiable copy of b/l
分词翻译:
非流通副本的英语翻译:
【经】 non-negotiable copy
提单的英语翻译: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经】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专业解析
非流通副本提单 (Non-Negotiable Copy Bill of Lading) 是国际贸易和航运单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提单签发人(通常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可流通的正本提单(Original 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的同时或之后,出具的、不具备流通性和物权凭证功能的提单副本。
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可从汉英词典角度及实务角度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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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与性质 (Core Definition & Nature)
- 非流通 (Non-Negotiable): 这是该副本提单最根本的特性。它意味着这份文件不能通过背书(Endorsement)或交付(Delivery)的方式转让其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持有该副本提单的人无权凭此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与之相对的是“可流通提单”(Negotiable B/L),后者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 副本 (Copy): 表明该文件并非提单的原始正本(通常一套正本提单会签发数份,如三份)。它是根据正本提单信息制作的复本,主要用于信息记录、备案和操作流程,而非用于提货或交易货物所有权。
- 提单 (Bill of Lading - B/L):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同时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以及(对于可流通提单而言)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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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与功能 (Legal Effect & Function)
- 非物权凭证 (Not a Document of Title): 这是区别于正本提单的关键。非流通副本提单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持有它不等于拥有货物。承运人只凭符合要求的正本提单(通常要求提交全套正本中的一份)放货。
- 信息参考与操作依据 (For Reference & Operational Purposes): 其主要用途包括:
- 托运人/发货人存档 (Shipper's File): 供托运人留存,作为货物已交付承运人运输的证明和记录。
- 内部流程 (Internal Processes): 供承运人、货运代理、报关行等相关方用于内部操作、跟踪货物状态、准备文件(如舱单)等。
- 清关辅助 (Customs Clearance Assistance): 在某些情况下,收货人或其代理可能用副本提单(连同其他文件)向海关申报,以便提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但最终提货仍需正本提单)。
- 银行交单参考 (Reference for Bank Presentation): 在信用证交易中,副本提单有时会作为交单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给银行,供银行审核信息(但银行要求的是代表物权的正本提单)。
- 明确标注 (Clearly Marked): 为了区别于正本提单并避免混淆,非流通副本提单上通常会显著标注“Non-Negotiable”、“Copy”、“Duplicate”(不可流通、副本、复本)等字样,或者印有“此副本不可用于提货”等说明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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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用 (Practical Application)
-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正本提单用于控制货物和进行贸易结算(如信用证下交单议付),而非流通副本提单则主要用于信息流转、备案和操作支持。
- 收货人最终必须凭经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是可流通提单)或按记名提单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才能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 - D/O)或直接提取货物。非流通副本提单本身不能用于提货。
权威参考来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条)详细规定了提单的定义、内容和法律效力。虽然未直接定义“非流通副本提单”,但其关于提单作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位”(第七十一条)以及提单转让的规定(第七十九条),从法律上确立了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流通)提单才是物权凭证,副本提单不具备此效力。 (提供法律条文查询:http://www.moj.gov.cn)
-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规则,UCP 600 第20条详细规定了银行对提单的审核标准。它明确要求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正本提单”(Full Set of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并隐含了副本提单(如标注为“Non-Negotiable Copy”)不被视为代表物权的正本单据。 (提供UCP 600文本:https://iccwbo.org)
- 行业实践与标准教材 (Industry Practice & Standard Textbooks): 众多权威的国际物流、航运法和国际贸易实务著作(如《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王健等著)均会阐述正本提单与副本提单(特别是非流通副本)的区别和各自用途。这些资料基于《海商法》、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普遍商业惯例形成共识。
网络扩展解释
非流通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Copy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文件类型,其核心特点与用途如下:
一、定义与法律地位
非流通副本提单是正本提单的复制件,通常标注“副本”(Copy)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字样。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提取货物或转让货物所有权,仅作为参考文件使用。
二、主要特点
- 不可流通性
明确标注“不可转让”,表明其无法通过背书或交付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格式简化
通常省略正本提单的背面条款,且承运人或代理无需签字盖章。
- 数量灵活
签发份数由托运人或船方决定,不受正本提单“三正三副”等格式限制。
三、实际用途
- 信息参考:供发货人、收货人、银行等查看货物描述、运输路径等基本信息。
- 业务协调:帮助港口、船方、代理安排装卸货及中转操作。
- 文件备案:用于企业内部记录或满足行政管理的存档需求。
四、与正本提单的区别
对比项 |
正本提单 |
非流通副本提单 |
法律效力 |
可提货、可转让所有权 |
仅参考,无法律效力 |
签发要求 |
承运人签字盖章 |
无需签字盖章 |
标注字样 |
无特殊标注 |
“Copy”或“Non-negotiable” |
五、注意事项
使用非流通副本提单时需注意:若涉及货物交付、银行结汇等正式流程,必须提供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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