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拒付证书英文解释翻译、放弃拒付证书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waiver of protest
分词翻译:
放弃的英语翻译: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经】 surrender
拒付证书的英语翻译:
【经】 non-payment protest; protest
专业解析
在票据法领域,"放弃拒付证书"(英文通常表述为Waiver of Protest 或Waiver of Notice of Dishonor)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义如下:
一、 基本定义
指票据持票人(Holder)在票据(如汇票、本票)被付款人(Drawee)拒绝承兑(Non-acceptance)或拒绝付款(Non-payment)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制作或取得正式“拒付证书”(Protest)或拒绝通知(Notice of Dishonor)的法定权利。
二、 法律效果
- 简化追索程序: 放弃拒付证书意味着持票人无需再履行法定的制作或取得拒付证书的程序(该程序通常由公证人等法定机关完成,用以正式证明票据被拒付的事实),即可直接向前手背书人(Prior Endorser)、出票人(Drawer/Maker)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
- 免除通知义务: 在放弃拒付证书的同时,通常也意味着持票人放弃了向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发出票据已被拒付的正式通知(Notice of Dishonor)的义务。这使得持票人追索的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 不影响追索权本身: 放弃的仅是证明拒付事实的特定形式要求(即制作拒付证书)和通知义务,持票人依据票据关系享有的实体追索权本身并未丧失。只要票据被合法拒付,持票人仍有权追偿。
三、 实践意义
放弃拒付证书的条款常见于票据本身(由出票人记载)或由背书人(Endorser)在背书时特别加注(如“Waiver of Protest”或“Waiver of Notice”字样)。其目的在于:
- 提高效率: 避免因制作拒付证书和发送通知而产生的延误和费用。
- 明确责任: 简化追索流程,使票据关系更清晰,便于持票人快速行使权利。
- 商业惯例: 在某些交易或特定类型的票据(如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中,放弃拒付证书是常见的商业安排。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国法律虽未直接使用“放弃拒付证书”一词,但规定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提供拒绝证明(类似于拒付证书)或退票理由书(第六十二条),并规定了通知义务(第六十六条)。理论上,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放弃这些程序性要求,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条款可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 《英国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该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拒付证书的作用和免除(waiver)拒付证书的情形,是国际票据法的重要参考。可查阅权威法律数据库如 Westlaw 或 LexisNexis (需订阅)。
- 《统一商法典》第三编 - 商业票据 (UCC Article 3 -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美国法律框架下,UCC § 3-504 等条款规定了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及其免除(Waiver)。可访问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查看相关条款。
- 专业法律与金融词典/著作: 如《元照英美法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或权威票据法专著(如《票据法原理与适用》)对“Waiver of Protest”均有详细解释。具体内容需查阅实体书籍或专业数据库。
“放弃拒付证书”是票据持票人主动放弃其要求制作法定拒付证明文件和履行通知义务的权利,旨在简化票据被拒付后的追索程序,使持票人能更便捷地向票据前手及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法律依据和实践操作需参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规及商业惯例。
网络扩展解释
“放弃拒付证书”是票据法领域的专业术语,需结合票据权利行使规则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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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拒付证书(Protest)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用于确认票据权利被拒绝的事实。它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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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含义
"放弃"指持票人主动选择不按法定程序制作拒付证书。根据《票据法》第65条,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制作拒绝证明的,将丧失对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等)的追索权,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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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丧失部分追索权:无法向除出票人/承兑人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
- 举证责任转移:需通过其他方式(如银行退票通知、公证文书等)证明拒付事实
- 时效影响:可能缩短权利行使期限
- 例外情形
若付款人出具退票理由书或通过电子系统记录拒付事实,可视为替代性证明文件,此时放弃传统纸质证书不影响追索权行使。
建议涉及具体票据纠纷时,应咨询专业律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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