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拒付證書英文解釋翻譯、放棄拒付證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aiver of protest
分詞翻譯:
放棄的英語翻譯: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拒付證書的英語翻譯:
【經】 non-payment protest; protest
專業解析
在票據法領域,"放棄拒付證書"(英文通常表述為Waiver of Protest 或Waiver of Notice of Dishonor)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 基本定義
指票據持票人(Holder)在票據(如彙票、本票)被付款人(Drawee)拒絕承兌(Non-acceptance)或拒絕付款(Non-payment)時,明确表示放棄要求制作或取得正式“拒付證書”(Protest)或拒絕通知(Notice of Dishonor)的法定權利。
二、 法律效果
- 簡化追索程式: 放棄拒付證書意味着持票人無需再履行法定的制作或取得拒付證書的程式(該程式通常由公證人等法定機關完成,用以正式證明票據被拒付的事實),即可直接向前手背書人(Prior Endorser)、出票人(Drawer/Maker)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要求其支付票據金額及相關費用。
- 免除通知義務: 在放棄拒付證書的同時,通常也意味着持票人放棄了向票據上的其他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發出票據已被拒付的正式通知(Notice of Dishonor)的義務。這使得持票人追索的程式更為簡便快捷。
- 不影響追索權本身: 放棄的僅是證明拒付事實的特定形式要求(即制作拒付證書)和通知義務,持票人依據票據關系享有的實體追索權本身并未喪失。隻要票據被合法拒付,持票人仍有權追償。
三、 實踐意義
放棄拒付證書的條款常見于票據本身(由出票人記載)或由背書人(Endorser)在背書時特别加注(如“Waiver of Protest”或“Waiver of Notice”字樣)。其目的在于:
- 提高效率: 避免因制作拒付證書和發送通知而産生的延誤和費用。
- 明确責任: 簡化追索流程,使票據關系更清晰,便于持票人快速行使權利。
- 商業慣例: 在某些交易或特定類型的票據(如銀行本票、銀行彙票)中,放棄拒付證書是常見的商業安排。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中國法律雖未直接使用“放棄拒付證書”一詞,但規定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需提供拒絕證明(類似于拒付證書)或退票理由書(第六十二條),并規定了通知義務(第六十六條)。理論上,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放棄這些程式性要求,但需符合法律規定。具體條款可查閱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請以官方最新發布為準)。
- 《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該法第51條明确規定了拒付證書的作用和免除(waiver)拒付證書的情形,是國際票據法的重要參考。可查閱權威法律數據庫如 Westlaw 或 LexisNexis (需訂閱)。
- 《統一商法典》第三編 - 商業票據 (UCC Article 3 -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美國法律框架下,UCC § 3-504 等條款規定了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及其免除(Waiver)。可訪問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查看相關條款。
- 專業法律與金融詞典/著作: 如《元照英美法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或權威票據法專著(如《票據法原理與適用》)對“Waiver of Protest”均有詳細解釋。具體内容需查閱實體書籍或專業數據庫。
“放棄拒付證書”是票據持票人主動放棄其要求制作法定拒付證明文件和履行通知義務的權利,旨在簡化票據被拒付後的追索程式,使持票人能更便捷地向票據前手及其他債務人主張權利。其法律依據和實踐操作需參照相關國家或地區的票據法規及商業慣例。
網絡擴展解釋
“放棄拒付證書”是票據法領域的專業術語,需結合票據權利行使規則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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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拒付證書(Protest)是持票人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由法定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文件,用于确認票據權利被拒絕的事實。它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重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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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的含義
"放棄"指持票人主動選擇不按法定程式制作拒付證書。根據《票據法》第65條,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制作拒絕證明的,将喪失對前手(背書人、保證人等)的追索權,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兌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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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
- 喪失部分追索權:無法向除出票人/承兌人外的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
- 舉證責任轉移:需通過其他方式(如銀行退票通知、公證文書等)證明拒付事實
- 時效影響:可能縮短權利行使期限
- 例外情形
若付款人出具退票理由書或通過電子系統記錄拒付事實,可視為替代性證明文件,此時放棄傳統紙質證書不影響追索權行使。
建議涉及具體票據糾紛時,應咨詢專業律師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的具體規定,以保障合法權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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