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d debts
badness; evil; ferocity; vice
【医】 cac-; caco-; kako-
debt
【法】 arrearage; debt; obligatio
"恶债"(Odious Debt)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一国政府为压迫国民或牟取私利而举借的、不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的非法债务。该术语在汉英对照法律文献中常译为"odious debt",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要件:
一、法理定义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国家继承涉及的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条款》第38条,恶债需满足:
二、典型案例 • 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债务(2003):新政府拒绝偿还用于军事镇压的420亿美元债务,获国际社会支持(世界银行案例库) • 南非种族隔离时期债务(1994):曼德拉政府主张部分债务属于压迫性负债
三、学术界定 剑桥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指出,恶债需同时具备"用途非法性"和"债权人恶意性"双重属性(《国际债务法原则》第12.3章)。牛津法律词典特别强调,这类债务不具备法理继承的强制性。
四、认定标准
该理论最早由法学家Alexander Sack于1927年系统阐述,后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权债务重组机制》补充完善,成为现代主权债务重组的重要参考依据。
“恶债”是一个非法律术语,通常指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公序良俗形成的债务。以下是基于现有信息的综合解释:
恶债主要指通过欺诈、非法手段或违背社会伦理产生的债务,常见类型包括:
恶债的界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并非所有高息债务均为恶债(如双方自愿且利息合法)。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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