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d debts
badness; evil; ferocity; vice
【醫】 cac-; caco-; kako-
debt
【法】 arrearage; debt; obligatio
"惡債"(Odious Debt)是國際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一國政府為壓迫國民或牟取私利而舉借的、不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的非法債務。該術語在漢英對照法律文獻中常譯為"odious debt",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要件:
一、法理定義 根據國際法委員會《國家繼承涉及的國家財産、檔案和債務條款》第38條,惡債需滿足:
二、典型案例 • 伊拉克薩達姆政權債務(2003):新政府拒絕償還用于軍事鎮壓的420億美元債務,獲國際社會支持(世界銀行案例庫) • 南非種族隔離時期債務(1994):曼德拉政府主張部分債務屬于壓迫性負債
三、學術界定 劍橋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指出,惡債需同時具備"用途非法性"和"債權人惡意性"雙重屬性(《國際債務法原則》第12.3章)。牛津法律詞典特别強調,這類債務不具備法理繼承的強制性。
四、認定标準
該理論最早由法學家Alexander Sack于1927年系統闡述,後經國際貨币基金組織《主權債務重組機制》補充完善,成為現代主權債務重組的重要參考依據。
“惡債”是一個非法律術語,通常指通過不正當手段或違反公序良俗形成的債務。以下是基于現有信息的綜合解釋:
惡債主要指通過欺詐、非法手段或違背社會倫理産生的債務,常見類型包括:
惡債的界定需結合具體案情,并非所有高息債務均為惡債(如雙方自願且利息合法)。若涉及複雜情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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