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ancy for a fixed period
定期租用(Time Charter)是国际海运与商业租赁领域的专业术语,指承租方以固定期限为基础,向船东或设备所有者支付租金并取得使用权的一种契约模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定义与合同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用合同需明确约定船舶用途、航行区域、租金支付周期及归还条件,双方权责受《合同法》和《海商法》双重约束(来源:中国政府网《海商法》条文)。
费用结构与运营责任
承租方通常按日/月支付租金,并承担燃油费、港口费等运营成本,而出租方负责船舶保险、维修及船员薪资。该模式常见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发布的"BIMCO Time Charter Party"标准合同(来源:BIMCO官方文件库)。
跨领域应用场景
除海运业外,定期租用也适用于航空器、工程机械等长期设备租赁。国际商会(ICC)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中将其归类为D类交货术语的衍生形式(来源:ICC官网术语库)。
与光船租赁的区分
相较于光船租赁(Bareboat Charter)中承租方完全控制船舶运营,定期租用下出租方保留船舶管理权,这一差异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附件三有明确界定(来源: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案例库)。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实务定义,“定期租用”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使用期限的租赁形式,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点如下:
定期租用是租赁合同的一种类型,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承租人支付租金以获得租赁物使用权。例如房屋、设备等物品的租用若设定了具体起止时间,则属于定期租用。
期限上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到期后可续订合同,续订期限仍受20年限制。
形式要求
租期6个月以上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比项 | 定期租用 | 不定期租赁 |
---|---|---|
期限约定 | 明确约定具体期限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合同终止权 | 到期自动终止 | 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 |
转化条件 | 到期后继续使用且出租人不反对的,转为不定期租赁 | — |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细节,可查阅《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至第七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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