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ancy for a fixed period
定期租用(Time Charter)是國際海運與商業租賃領域的專業術語,指承租方以固定期限為基礎,向船東或設備所有者支付租金并取得使用權的一種契約模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定義與合同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9條,定期租用合同需明确約定船舶用途、航行區域、租金支付周期及歸還條件,雙方權責受《合同法》和《海商法》雙重約束(來源:中國政府網《海商法》條文)。
費用結構與運營責任
承租方通常按日/月支付租金,并承擔燃油費、港口費等運營成本,而出租方負責船舶保險、維修及船員薪資。該模式常見于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發布的"BIMCO Time Charter Party"标準合同(來源:BIMCO官方文件庫)。
跨領域應用場景
除海運業外,定期租用也適用于航空器、工程機械等長期設備租賃。國際商會(ICC)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中将其歸類為D類交貨術語的衍生形式(來源:ICC官網術語庫)。
與光船租賃的區分
相較于光船租賃(Bareboat Charter)中承租方完全控制船舶運營,定期租用下出租方保留船舶管理權,這一差異在《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附件三有明确界定(來源: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案例庫)。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實務定義,“定期租用”指當事人明确約定使用期限的租賃形式,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點如下:
定期租用是租賃合同的一種類型,指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租賃期限,承租人支付租金以獲得租賃物使用權。例如房屋、設備等物品的租用若設定了具體起止時間,則屬于定期租用。
期限上限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但到期後可續訂合同,續訂期限仍受20年限制。
形式要求
租期6個月以上的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對比項 | 定期租用 | 不定期租賃 |
---|---|---|
期限約定 | 明确約定具體期限 |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
合同終止權 | 到期自動終止 | 雙方可隨時解除,但需提前通知 |
轉化條件 | 到期後繼續使用且出租人不反對的,轉為不定期租賃 | —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查閱《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至第七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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