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lude a peace treaty
conclude; make
peace treaty
【法】 pacification; peace talk; treaty of peace
"订立和约"在汉英词典中的核心释义为"to conclude a peace treaty",指主权国家间通过正式程序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平协议。该术语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法律程序性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11条,订立和约需经历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法定流程。例如1947年《巴黎和平条约》的缔结就完整履行了这些程序。
内容约束力
和约条款通常包含领土划分(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战争赔偿(如1919年《凡尔赛条约》第232条)、外交关系恢复等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内容。牛津大学出版社《国际法手册》指出,有效和约对缔约国产生"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必须遵守)的义务。
历史演进特征
现代和约缔结已形成两大范式:①双边协商式(如1979年《埃以和平条约》);②多边框架式(如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剑桥大学《战争终结研究》显示,二战后90%的和约包含第三方见证条款。
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特别标注为"jus pacis"(和平权)的具体实践形态,强调其区别于临时停火协议的法律终局性特征。
“订立和约”可以拆解为“订立”和“和约”两部分理解:
一、和约的定义 指交战国之间签订的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和平关系的正式协议。内容包括:
二、订立的法律含义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包含两个阶段:
三、订立和约的特殊性 相较于普通契约,具有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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