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lude a peace treaty
conclude; make
peace treaty
【法】 pacification; peace talk; treaty of peace
"訂立和約"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to conclude a peace treaty",指主權國家間通過正式程式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和平協議。該術語包含三個關鍵要素:
法律程式性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11條,訂立和約需經曆談判、籤署、批準、交換批準書等法定流程。例如1947年《巴黎和平條約》的締結就完整履行了這些程式。
内容約束力
和約條款通常包含領土劃分(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戰争賠償(如1919年《凡爾賽條約》第232條)、外交關系恢複等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内容。牛津大學出版社《國際法手冊》指出,有效和約對締約國産生"pacta sunt servanda"(條約必須遵守)的義務。
曆史演進特征
現代和約締結已形成兩大範式:①雙邊協商式(如1979年《埃以和平條約》);②多邊框架式(如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劍橋大學《戰争終結研究》顯示,二戰後90%的和約包含第三方見證條款。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特别标注為"jus pacis"(和平權)的具體實踐形态,強調其區别于臨時停火協議的法律終局性特征。
“訂立和約”可以拆解為“訂立”和“和約”兩部分理解:
一、和約的定義 指交戰國之間籤訂的結束戰争狀态、恢複和平關系的正式協議。内容包括:
二、訂立的法律含義 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一緻的過程,包含兩個階段:
三、訂立和約的特殊性 相較于普通契約,具有三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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