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ully secured creditors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经】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fill; plenitude; plenty; sufficiency
creditor; loan; obligee
【经】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在汉英法律与金融术语体系中,"担保充分的债权人"对应的英文表述为"adequately secured creditor",指在债务关系中持有足额担保物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法定权利人。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义,这类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从风险控制角度分析,国际清算银行(BIS)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强调,充分担保需同时满足: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要求动态监控抵押率(Loan-to-Value Ratio),当公式表现为:
$$
text{抵押率} = frac{text{债权本金}}{text{押品评估净值}} times 100%
$$
该比率需持续低于监管红线(通常为70%)以维持担保充分状态。
担保充分的债权人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其债权由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足额财产担保所保障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且担保物价值足以覆盖其债权金额,具体特点如下:
定义与法律依据
担保充分的债权人属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担保债权人范畴,其核心特征是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确保债权实现。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
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及破产法相关规定,这类债权人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其可跳过普通债权分配程序,直接通过处置担保物获得清偿。
担保充分性的意义
例外情况
若担保物价值不足,债权人未受偿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如担保物仅覆盖债务的70%,剩余30%按普通债权处理)。
担保充分的债权人通过法律认可的担保物权,确保了债权的安全性和优先受偿性,但需注意担保物价值的实时评估,以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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