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ully secured creditors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經】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fill; plenitude; plenty; sufficiency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在漢英法律與金融術語體系中,"擔保充分的債權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dequately secured creditor",指在債務關系中持有足額擔保物保障其債權實現的法定權利人。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這類債權人享有的擔保權益(security interest)需滿足兩個核心要件:
從風險控制角度分析,國際清算銀行(BIS)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強調,充分擔保需同時滿足:
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進一步細化操作标準,要求動态監控抵押率(Loan-to-Value Ratio),當公式表現為:
$$
text{抵押率} = frac{text{債權本金}}{text{押品評估淨值}} times 100%
$$
該比率需持續低于監管紅線(通常為70%)以維持擔保充分狀态。
擔保充分的債權人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其債權由債務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足額財産擔保所保障的債權人。這類債權人享有法律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且擔保物價值足以覆蓋其債權金額,具體特點如下:
定義與法律依據
擔保充分的債權人屬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擔保債權人範疇,其核心特征是通過設立擔保物權(如抵押、質押等)确保債權實現。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優先從擔保財産中受償。
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法典》及破産法相關規定,這類債權人對特定擔保財産享有優先受償權。例如,在債務人破産時,其可跳過普通債權分配程式,直接通過處置擔保物獲得清償。
擔保充分性的意義
例外情況
若擔保物價值不足,債權人未受償部分将轉為普通債權參與破産分配(如擔保物僅覆蓋債務的70%,剩餘30%按普通債權處理)。
擔保充分的債權人通過法律認可的擔保物權,确保了債權的安全性和優先受償性,但需注意擔保物價值的實時評估,以規避市場波動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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