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ate acceptance
kiss the hare's foot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经】 commitments; promises
"迟到的承诺"在汉英对照语境中可定义为:因时间延误或条件未达而未能如期兑现的保证性表述(delayed commitment)。该复合词由时间维度与责任维度共同构成,体现中文语境下诺言履行的时间敏感性特征。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承诺"的释义延伸,其核心要件包含明确的意思表示与可预期的履行行为。当附加"迟到"作为限定词时,形成具有违约暗示的偏正结构,对应英语中"belated promise"或"postponed assurance"的专业译法。牛津汉英词典特别指出这类表达常见于法律文书与商业协议,特指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完成的义务履行。
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分析,《汉英综合大词典》将该词组归类为"时效性承诺",强调其隐含的信任损耗机制:当承诺主体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约定事项,即便最终完成,其承诺价值已发生实质性贬损。这种语言现象在跨文化交际中需特别注意时效认知差异,例如英语合同文本中的"time is of the essence"条款即对应此种语境。
迟到的承诺,又称逾期承诺或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情形。其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原因区分处理:
迟到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 | 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87条) |
---|---|---|
迟发迟到的承诺 | 无效,转化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接受) | |
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 | 有效(默认),但要约人可通知拒绝 |
要约人应在收到逾期承诺后及时表态,否则可能因默认接受而承担合同义务;受要约人可通过书面注明承诺发出时间,保留送达证据以规避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均引自《民法典》及《合同法》,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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