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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的承諾英文解釋翻譯、遲到的承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ate acceptance

分詞翻譯:

遲到的英語翻譯:

kiss the hare's foot

承諾的英語翻譯: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經】 commitments; promises

專業解析

"遲到的承諾"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可定義為:因時間延誤或條件未達而未能如期兌現的保證性表述(delayed commitment)。該複合詞由時間維度與責任維度共同構成,體現中文語境下諾言履行的時間敏感性特征。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承諾"的釋義延伸,其核心要件包含明确的意思表示與可預期的履行行為。當附加"遲到"作為限定詞時,形成具有違約暗示的偏正結構,對應英語中"belated promise"或"postponed assurance"的專業譯法。牛津漢英詞典特别指出這類表達常見于法律文書與商業協議,特指超過約定期限仍未完成的義務履行。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分析,《漢英綜合大詞典》将該詞組歸類為"時效性承諾",強調其隱含的信任損耗機制:當承諾主體未能在合理時間内完成約定事項,即便最終完成,其承諾價值已發生實質性貶損。這種語言現象在跨文化交際中需特别注意時效認知差異,例如英語合同文本中的"time is of the essence"條款即對應此種語境。

網絡擴展解釋

遲到的承諾,又稱逾期承諾或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超過要約規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到達要約人的情形。其法律效力需根據具體原因區分處理:

一、核心定義

遲到的承諾分為兩種情形:

  1. 遲發遲到的承諾(承諾發出時已超期):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才發出承諾,通常視為無效,但轉化為新要約()。例如,要約規定3日内回複,受要約人第4日才發出承諾。
  2. 未遲發但遲到的承諾(承諾在期限内發出但因故遲到):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内發出承諾,但因第三方原因(如物流延誤、系統故障)導緻遲到。此類承諾默認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拒絕()。

二、法律效力對比

情形 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87條)
遲發遲到的承諾 無效,轉化為新要約(除非要約人明确接受)
未遲發但遲到的承諾 有效(默認),但要約人可通知拒絕

三、特殊說明

四、實務建議

要約人應在收到逾期承諾後及時表态,否則可能因默認接受而承擔合同義務;受要約人可通過書面注明承諾發出時間,保留送達證據以規避風險。

(相關法律條文均引自《民法典》及《合同法》,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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