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te acceptance
kiss the hare's foot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經】 commitments; promises
"遲到的承諾"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可定義為:因時間延誤或條件未達而未能如期兌現的保證性表述(delayed commitment)。該複合詞由時間維度與責任維度共同構成,體現中文語境下諾言履行的時間敏感性特征。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承諾"的釋義延伸,其核心要件包含明确的意思表示與可預期的履行行為。當附加"遲到"作為限定詞時,形成具有違約暗示的偏正結構,對應英語中"belated promise"或"postponed assurance"的專業譯法。牛津漢英詞典特别指出這類表達常見于法律文書與商業協議,特指超過約定期限仍未完成的義務履行。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分析,《漢英綜合大詞典》将該詞組歸類為"時效性承諾",強調其隱含的信任損耗機制:當承諾主體未能在合理時間内完成約定事項,即便最終完成,其承諾價值已發生實質性貶損。這種語言現象在跨文化交際中需特别注意時效認知差異,例如英語合同文本中的"time is of the essence"條款即對應此種語境。
遲到的承諾,又稱逾期承諾或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超過要約規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到達要約人的情形。其法律效力需根據具體原因區分處理:
遲到的承諾分為兩種情形:
情形 | 法律後果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87條) |
---|---|---|
遲發遲到的承諾 | 無效,轉化為新要約(除非要約人明确接受) | |
未遲發但遲到的承諾 | 有效(默認),但要約人可通知拒絕 |
要約人應在收到逾期承諾後及時表态,否則可能因默認接受而承擔合同義務;受要約人可通過書面注明承諾發出時間,保留送達證據以規避風險。
(相關法律條文均引自《民法典》及《合同法》,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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