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minant owner
bear; hold; undertake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holder; possessor
【经】 proprietary; proprietor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承役地所有人"(Chéngyìdì Suǒyǒurén)指在地役权关系中,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负担的土地所有权人。其核心含义与法律特征如下:
"承役地所有人"即servient estate owner(供役地所有权人),指在地役权(easement)关系中,允许他人在自己土地上行使特定权利(如通行、取水)的土地所有者。需役地(dominant estate)所有人则享有该权利。
承担容忍或不作为义务(如允许他人通行),但通常无需主动作为(《民法典》第372条)。
保留土地所有权,仅受约定地役权限制。若地役权人滥用权利(如超范围通行),可主张排除妨害(《民法典》第236条)。
设立地役权可约定补偿(《民法典》第375条),但无偿设立亦有效。
术语 | 英文 | 关系说明 |
---|---|---|
需役地所有人 | dominant estate owner | 享有地役权的一方 |
地役权人 | easement holder | 通常与需役地所有人重合 |
承役地(供役地) | servient estate | 承受负担的土地 |
第二编"物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372-385条)明确权利义务框架。
《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细化地役权设立与冲突规则。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具体网页链接,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不动产登记法规等权威法律文本进行学理阐释,符合法律术语的规范定义与实践要求。
“承役地所有人”是物权法中的专业术语,通常与地役权相关。地役权指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涉及以下概念:
基本定义
法律义务
承役地所有人需容忍需役地权利人在其土地上行使约定的权利,例如允许铺设管道、通行车辆等。但需役地的使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且需尽量减少对承役地的损害。
权利限制
承役地所有人仍保留对土地的其他使用权,但不得妨碍地役权的实现。例如,若允许通行,承役地所有人不可在通道路段设置障碍物。
设立与终止
示例:甲村(需役地)为取水需通过乙村(承役地)的土地,乙村作为承役地所有人须允许甲村修建引水渠道,但甲村需支付合理补偿并避免破坏乙村其他设施。
此概念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有明确规定,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登记情况判断权利义务范围。
半肢畸形保险掮客鼻肌肠嗜铬细胞大多角骨结节电准向蝶形骨折缎带分析线弗林特氏弓福斯特-惠勒炉复音固定系数过酸酯老年牙医学的连字号利润图表目录系统镍蟠冷凝器牛奶产品普通平衡表前凹后凸的强制性契约日常检验乳突顶骨的桑寄生科湿的输送人同步交换标记同族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