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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役地所有人英文解釋翻譯、承役地所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ominant owner

分詞翻譯:

承的英語翻譯:

bear; hold; undertake

役的英語翻譯: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地的英語翻譯: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所有人的英語翻譯:

holder; possessor
【經】 proprietary; proprieto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承役地所有人"(Chéngyìdì Suǒyǒurén)指在地役權關系中,為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負擔的土地所有權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英文對應

"承役地所有人"即servient estate owner(供役地所有權人),指在地役權(easement)關系中,允許他人在自己土地上行使特定權利(如通行、取水)的土地所有者。需役地(dominant estate)所有人則享有該權利。


二、權利義務特征

  1. 核心義務

    承擔容忍或不作為義務(如允許他人通行),但通常無需主動作為(《民法典》第372條)。

  2. 權利保留

    保留土地所有權,僅受約定地役權限制。若地役權人濫用權利(如超範圍通行),可主張排除妨害(《民法典》第236條)。

  3. 補償權

    設立地役權可約定補償(《民法典》第375條),但無償設立亦有效。


三、與相關概念區分

術語 英文 關系說明
需役地所有人 dominant estate owner 享有地役權的一方
地役權人 easement holder 通常與需役地所有人重合
承役地(供役地) servient estate 承受負擔的土地

四、權威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編"物權"第十四章"地役權"(第372-385條)明确權利義務框架。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細化地役權設立與沖突規則。


五、術語應用場景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具體網頁鍊接,此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不動産登記法規等權威法律文本進行學理闡釋,符合法律術語的規範定義與實踐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承役地所有人”是物權法中的專業術語,通常與地役權相關。地役權指為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涉及以下概念:

  1. 基本定義

    • 承役地(供役地):指為他人土地提供便利而承擔義務的土地,其所有權人即“承役地所有人”。
    • 需役地:指享受便利的土地,其權利人可要求承役地所有人允許通行、取水等特定行為。
  2. 法律義務
    承役地所有人需容忍需役地權利人在其土地上行使約定的權利,例如允許鋪設管道、通行車輛等。但需役地的使用不得超出約定範圍,且需盡量減少對承役地的損害。

  3. 權利限制
    承役地所有人仍保留對土地的其他使用權,但不得妨礙地役權的實現。例如,若允許通行,承役地所有人不可在通道路段設置障礙物。

  4. 設立與終止

    • 通常通過合同設立,需書面約定并辦理登記。
    • 終止條件包括約定期限屆滿、土地滅失或雙方協商解除等。

示例:甲村(需役地)為取水需通過乙村(承役地)的土地,乙村作為承役地所有人須允許甲村修建引水渠道,但甲村需支付合理補償并避免破壞乙村其他設施。

此概念在《民法典》物權編中有明确規定,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和登記情況判斷權利義務範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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