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minant owner
bear; hold; undertake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holder; possessor
【經】 proprietary; proprieto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承役地所有人"(Chéngyìdì Suǒyǒurén)指在地役權關系中,為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負擔的土地所有權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承役地所有人"即servient estate owner(供役地所有權人),指在地役權(easement)關系中,允許他人在自己土地上行使特定權利(如通行、取水)的土地所有者。需役地(dominant estate)所有人則享有該權利。
承擔容忍或不作為義務(如允許他人通行),但通常無需主動作為(《民法典》第372條)。
保留土地所有權,僅受約定地役權限制。若地役權人濫用權利(如超範圍通行),可主張排除妨害(《民法典》第236條)。
設立地役權可約定補償(《民法典》第375條),但無償設立亦有效。
術語 | 英文 | 關系說明 |
---|---|---|
需役地所有人 | dominant estate owner | 享有地役權的一方 |
地役權人 | easement holder | 通常與需役地所有人重合 |
承役地(供役地) | servient estate | 承受負擔的土地 |
第二編"物權"第十四章"地役權"(第372-385條)明确權利義務框架。
《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細化地役權設立與沖突規則。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具體網頁鍊接,此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不動産登記法規等權威法律文本進行學理闡釋,符合法律術語的規範定義與實踐要求。
“承役地所有人”是物權法中的專業術語,通常與地役權相關。地役權指為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涉及以下概念:
基本定義
法律義務
承役地所有人需容忍需役地權利人在其土地上行使約定的權利,例如允許鋪設管道、通行車輛等。但需役地的使用不得超出約定範圍,且需盡量減少對承役地的損害。
權利限制
承役地所有人仍保留對土地的其他使用權,但不得妨礙地役權的實現。例如,若允許通行,承役地所有人不可在通道路段設置障礙物。
設立與終止
示例:甲村(需役地)為取水需通過乙村(承役地)的土地,乙村作為承役地所有人須允許甲村修建引水渠道,但甲村需支付合理補償并避免破壞乙村其他設施。
此概念在《民法典》物權編中有明确規定,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和登記情況判斷權利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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