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versary system
confront; cope; withstand; compete; fight; make a stand; rival
【医】 ant-; anti-; cata-; kat-
【经】 combat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计】 SYM
【医】 system
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是英美法系的核心诉讼制度,其英文全称为"adversary system",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控辩双方通过平等对抗、交叉质证来揭示案件事实的审判模式。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当事人主导原则:诉讼双方(原告/控方与被告/辩方)承担举证责任,法官保持中立裁判地位。这种模式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强调"当事人主义"(party autonomy)。
交叉质证机制:双方律师通过直接询问(examination-in-chief)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揭示证词矛盾,此程序被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确立为"发现真相的利器"。
程序保障体系:包含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强制取证(compulsory process)等配套制度,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相比,对抗制更强调程序正义,但可能因律师技巧差异影响实质公正。当代司法实践中,两种制度呈现融合趋势,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999年引入法官主动调查证据的权限。
对抗制是法律领域中的一种诉讼模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以下是详细解释:
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指在审判过程中,由诉讼双方(如控辩双方)主导举证、辩论,法官或陪审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双方对抗揭示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角色分工明确
程序主导权在当事人
案件进程由原被告推动,法官作为“倾听者”而非调查者。
证据规则严格
证据的提交和质证需遵循复杂程序,如交叉询问制度,以确保对抗的公平性。
对比项 | 对抗制(英美法系) | 纠问制(大陆法系) |
---|---|---|
法官角色 | 中立裁判者 | 主动调查事实 |
证据提交主体 | 当事人及律师 | 法院主导收集 |
诉讼模式 | 双方对抗式辩论 | 法官依职权审问 |
部分文献将对抗制泛化为“多方势力对抗以实现平衡的制度”,但法律语境下的定义更为明确。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渊源,可参考法律专业数据库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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