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versary system
confront; cope; withstand; compete; fight; make a stand; rival
【醫】 ant-; anti-; cata-; kat-
【經】 combat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是英美法系的核心訴訟制度,其英文全稱為"adversary system",指在司法程式中由控辯雙方通過平等對抗、交叉質證來揭示案件事實的審判模式。該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當事人主導原則:訴訟雙方(原告/控方與被告/辯方)承擔舉證責任,法官保持中立裁判地位。這種模式源于英國普通法傳統,強調"當事人主義"(party autonomy)。
交叉質證機制:雙方律師通過直接詢問(examination-in-chief)和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揭示證詞矛盾,此程式被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11條确立為"發現真相的利器"。
程式保障體系:包含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沉默權(right to silence)、強制取證(compulsory process)等配套制度,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明确保障被告人的對質權。
與大陸法系的糾問制(Inquisitorial System)相比,對抗制更強調程式正義,但可能因律師技巧差異影響實質公正。當代司法實踐中,兩種制度呈現融合趨勢,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1999年引入法官主動調查證據的權限。
對抗制是法律領域中的一種訴訟模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以下是詳細解釋:
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指在審判過程中,由訴訟雙方(如控辯雙方)主導舉證、辯論,法官或陪審團作為中立裁判者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過雙方對抗揭示事實真相,實現司法公正。
角色分工明确
程式主導權在當事人
案件進程由原被告推動,法官作為“傾聽者”而非調查者。
證據規則嚴格
證據的提交和質證需遵循複雜程式,如交叉詢問制度,以确保對抗的公平性。
對比項 | 對抗制(英美法系) | 糾問制(大陸法系) |
---|---|---|
法官角色 | 中立裁判者 | 主動調查事實 |
證據提交主體 | 當事人及律師 | 法院主導收集 |
訴訟模式 | 雙方對抗式辯論 | 法官依職權審問 |
部分文獻将對抗制泛化為“多方勢力對抗以實現平衡的制度”,但法律語境下的定義更為明确。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淵源,可參考法律專業數據庫或文獻。
巴耳弗氏粒爆飛背面饋送不透明性尺骨傳下次氯酸鹽-苔黑酚試驗電樞超運行共處理海松酸恢複文件系統資源活動管道激動性關節疥蟲雞精蛋白蒈醇枯氨基脈沖輪機默比厄斯氏征墨水記錄年齡較小的薩波利尼氏神經省字字符數字式轉速測定法縮結脫羟基彎管部分微場擴流發電變壓器未售寄銷貨的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