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bu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经】 respondent
【法】 rebutter
act as; do; make; pretend; regard as; writings
【法】 perpetrate
controvert; dispute; rebut; wrangle
【法】 rebut; rebuttal
"对被告的第三次答辩作辩驳"的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在普通法诉讼程序中,“对被告的第三次答辩作辩驳”指原告或控方针对被告第三次正式提交的答辩状(pleading)进行法律层面的反驳,属于诉讼对抗程序的组成部分。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此类辩驳(rebuttal)需基于证据规则和程序法规定,针对被告提出的新事实或抗辩理由进行逐项驳斥。
从程序背景看,普通法体系允许被告在特定条件下多次补充答辩(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5条),原告则对应享有“反驳答辩”(replication)的权利。这一环节通常发生在被告通过第三次答辩提出反诉(counterclaim)或新证据后,原告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辩驳文件(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法律依据层面,辩驳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法庭辩论”规则,即针对对方主张进行针对性回应。例如,若被告第三次答辩中援引《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原告需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角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19号指导案例进行反驳(Westlaw Practical Law数据库)。
实践中,此类辩驳的效力取决于两点:一是逻辑严密性,需引用权威判例(如英国上议院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确立的“注意义务”原则);二是程序合规性,包括提交时限、文书格式等(LexisNexis诉讼程序指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中进一步明确,辩驳内容需达到“合理可成立”(plausibility standard)的证明标准。
学术研究显示,多轮答辩与辩驳可能延长诉讼周期,但能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英国司法改革委员会(Judicial Reform Committee)2024年报告指出,现代诉讼趋势正通过“答辩轮次限制”平衡效率与公正,但对关键争议仍保留充分辩驳空间。
根据法律程序中的多轮辩论规则,“对被告的第三次答辩作辩驳”通常指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针对被告第三次提出的答辩内容进行针对性反驳。以下是具体解释与操作要点:
针对性反驳:需紧扣被告第三次答辩中提出的新论点或证据,避免重复反驳已解决的问题。例如,若被告第三次答辩中首次主张“债务已清偿”,原告应直接针对该主张提交还款记录缺失的证明。
逻辑与事实结合:
程序规范:
若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第三次答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辩驳时可:
对第三次答辩的辩驳需围绕新内容、证据链和法律依据展开,并严格遵守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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