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bu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法】 rebutter
act as; do; make; pretend; regard as; writings
【法】 perpetrate
controvert; dispute; rebut; wrangle
【法】 rebut; rebuttal
"對被告的第三次答辯作辯駁"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在普通法訴訟程式中,“對被告的第三次答辯作辯駁”指原告或控方針對被告第三次正式提交的答辯狀(pleading)進行法律層面的反駁,屬于訴訟對抗程式的組成部分。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此類辯駁(rebuttal)需基于證據規則和程式法規定,針對被告提出的新事實或抗辯理由進行逐項駁斥。
從程式背景看,普通法體系允許被告在特定條件下多次補充答辯(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5條),原告則對應享有“反駁答辯”(replication)的權利。這一環節通常發生在被告通過第三次答辯提出反訴(counterclaim)或新證據後,原告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書面辯駁文件(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法律依據層面,辯駁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的“法庭辯論”規則,即針對對方主張進行針對性回應。例如,若被告第三次答辯中援引《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條款,原告需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角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19號指導案例進行反駁(Westlaw Practical Law數據庫)。
實踐中,此類辯駁的效力取決于兩點:一是邏輯嚴密性,需引用權威判例(如英國上議院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确立的“注意義務”原則);二是程式合規性,包括提交時限、文書格式等(LexisNexis訴訟程式指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中進一步明确,辯駁内容需達到“合理可成立”(plausibility standard)的證明标準。
學術研究顯示,多輪答辯與辯駁可能延長訴訟周期,但能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中國法學》2023年第2期)。英國司法改革委員會(Judicial Reform Committee)2024年報告指出,現代訴訟趨勢正通過“答辯輪次限制”平衡效率與公正,但對關鍵争議仍保留充分辯駁空間。
根據法律程式中的多輪辯論規則,“對被告的第三次答辯作辯駁”通常指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針對被告第三次提出的答辯内容進行針對性反駁。以下是具體解釋與操作要點:
針對性反駁:需緊扣被告第三次答辯中提出的新論點或證據,避免重複反駁已解決的問題。例如,若被告第三次答辯中首次主張“債務已清償”,原告應直接針對該主張提交還款記錄缺失的證明。
邏輯與事實結合:
程式規範:
若在離婚訴訟中,被告第三次答辯稱“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辯駁時可:
對第三次答辯的辯駁需圍繞新内容、證據鍊和法律依據展開,并嚴格遵守庭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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