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eparate legal entity
"独立法人"(Independent Legal Entity)在汉英法律术语中指向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其核心特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独立财产权与责任承担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需具备独立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与普通法系中"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概念相呼应,即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隔离(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对"legal entity"的定义)。
法定人格的完整性 法人通过注册登记取得法律人格,可独立签署合同、持有资产及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9001:2015标准第3.03条款亦明确要求认证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决策自主性 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评估框架,独立法人需具备不受外部干预的决策机制,包括自主制定章程、选举管理机构等要件。跨国律师事务所Baker McKenzie在《全球公司设立指南》中强调,该属性构成企业跨国投资的法律基础。
独立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其核心特征和法律依据如下:
独立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相对。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并能以自身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和《公司法》第三条,法人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例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独立性
责任承担
独立法人需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例如公司破产时仅以公司资产抵债,不涉及股东个人财产。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事业单位法人虽属独立法人,但其公益性质更接近国外的公法人。
非独立法人(如分支机构)无独立法律资格,不能单独承担责任,需由上级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法人的本质是法律赋予组织的“人格化”身份,使其在财产、责任和权利上独立于创办者,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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