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rect the jury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act as; do; make; pretend; regard as; writings
【法】 perpetrate
indication; denotation; designation; prescription
【医】 indicate; indication; poinling
【经】 directing
在英美法系中,"对陪审团作指示"(Jury Instruction)是指法官在庭审结束时向陪审团阐述法律适用规则及证据评估标准的法定程序。该术语对应英文法律文献中的"jury charge"或"jury direction",其核心功能是确保陪审团基于正确法律框架作出事实认定。以下为专业角度的分层解析:
术语定义与程序定位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法官须在结案陈词后、陪审团退庭评议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告知陪审团相关实体法和证据规则。该程序构成《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0条规定的必要庭审环节。
法官的法定职责
法官需完成三项核心任务:(1)阐明待证罪名的构成要件,如谋杀罪需证明的"主观故意"(mens rea)要素;(2)界定证据的证明力标准,包括"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具体适用;(3)提示证据可采性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原则。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分野
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法官通过指示明确陪审团的权限边界:陪审团仅负责事实认定(fact-finding),而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专属法官职权。这种权力划分体现了普通法系对抗式诉讼的基本特征。
指示形式与内容规范
现代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标准化模板与个案定制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州陪审团指示手册》(CALCRIM)为例,其包含2000余项标准条款,同时允许法官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1条进行适应性调整。书面指示的采纳率在联邦法院已达93%(2024年司法统计局数据)。
专业注释:陪审团指示的精确性直接影响上诉审查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在Sullivan v. Louisiana案(1993)中确立,错误指示构成可撤销判决的"结构性错误"(structural error)。该判例强化了指示程序在正当程序条款中的基石地位。
对陪审团作指示,是指在陪审团审判过程中,法官向陪审团提供法律指导、程序说明及证据评估指引的行为。这一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及采用陪审团制的司法体系(如中国香港),其核心目的是弥补陪审员法律专业性的不足,确保审判公正与效率。以下是具体解析:
对陪审团作指示是衔接法律专业性与公众参与的关键机制,其设计兼顾了司法权威与民主价值。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则可能因法律传统而异,但核心目标均在于通过有效指引确保陪审团裁决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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