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easonable treaty
"卖国条约"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卖国条约"(mài guó tiáo yuē)是中文法律及历史领域中的特定概念,指一国政府或统治者与他国签订的严重损害本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民族利益的条约。其核心特征是条款内容违背国家根本利益,常伴随胁迫性谈判背景。
英语中对应的术语为"traitorous treaty" 或"unequal treaty",后者在国际法领域更强调条约签订时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例如19世纪中英《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被中国学者定义为典型的不平等条约,因其包含割让香港、赔款等单方面义务条款。
法律构成要件包含:
双语对照实例:
《辛丑条约》→Boxer Protocol(1901年)
该条约要求清政府赔款4.5亿两白银,被视为晚清最具代表性的主权丧失条约。
现代国际法实践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明确规定:以武力威胁缔结的条约无效,这为判定历史条约性质提供了法理依据。
(注:相关案例可参考剑桥大学《国际条约史研究》第3卷及《中国外交文件汇编》1900-1911年卷)
“卖国条约”是一个具有强烈政治批判色彩的词汇,通常指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一国政府与他国签订的严重损害本国主权、领土完整或经济利益的条约。以下从定义、核心特征、历史案例及争议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使用该词需结合具体历史语境。部分条约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签约方可能受军事威胁或认知局限(如清政府对国际法缺乏了解)。而现代条约是否构成“卖国”,需综合主权让渡程度、民意基础及国际法规范判断。
如需进一步了解某一条约细节,可参考权威史料或国际法分析,避免单一立场叙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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