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jury
don't; fain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不要陪审团的"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waiver of jury trial"或"non-jury trial",指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由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权利,选择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该制度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陪审团放弃需符合三个要件:
在刑事领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Patton v. United States案(1930)确立:重罪被告人经本人同意可放弃陪审团审判,但需经检察官和法院共同批准。民事案件中,《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9条允许双方通过书面约定选择法官单独审理。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包括:
中国大陆法系虽未设立陪审团制度,但《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参审制与英美陪审制存在本质区别。研究比较法时可参考《比较民事诉讼法》(范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关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论述。
“不要陪审团的”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在司法审判中不采用陪审团制度的程序或案件类型。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词组对应英文“non-jury”,直译为“无陪审团的”,常见于法律语境中,表示某些案件或司法程序不通过陪审团裁决,而由法官单独审理或合议庭决定。
支持者认为无陪审团可提升效率,反对者则担忧缺乏公众监督。部分国家允许当事人根据案情自主选择是否启用陪审团。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国陪审制度的差异,可参考法律文献或比较法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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