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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系英文解释翻译、罗马法系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omanesque legal system

分词翻译:

罗马的英语翻译:

Rome

法系的英语翻译:

【法】 legal chain

专业解析

罗马法系(Roman Law System) 又称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特别是以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为核心渊源,在欧洲大陆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典化(Codification)与成文法(Written Law)的优先地位。

主要特征与内涵:

  1. 法典化核心(Codification as Foundation):罗马法系以系统化、逻辑严密的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规则被组织在结构清晰的综合性法典中(如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法官的首要职责是适用法典条文而非创造法律。这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司法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形成鲜明对比。

    • 来源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对“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的定义强调其“以法典编纂为主要特征”;《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指出“Civil Law”体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尤指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并以法典化形式呈现的法律体系”。
  2. 罗马法理论基础(Rooted in Roman Jurisprudence):其法律概念、分类(如物权、债权、侵权行为)、原则(如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和推理方法深受古罗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法大全》的影响。罗马法提供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构成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思维的基石。

    • 来源参考:意大利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其经典著作《罗马法教科书》(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中系统阐述了罗马法对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大陆法系”条目下明确指出其“以罗马法为基础”。
  3. 演绎推理与抽象原则(Deductive Reasoning and Abstract Principles):法律适用通常采用演绎法,从法典规定的普遍、抽象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出发,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推导出结论。法律规则倾向于具有较高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 来源参考:比较法学者如K.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与H.克茨(Hein Kötz)在《比较法总论》(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中详细分析了两大法系在推理方法上的差异,指出大陆法系法官主要运用“从一般规则到具体案件”的演绎推理。
  4. 法官角色(Role of Judges):法官被视为法律的适用者而非创造者。其职责主要在于解释和适用成文法典,而非通过判例创立新的法律规则(尽管判例在解释法律和填补漏洞方面作用日益重要)。司法判决通常较为简洁,侧重于法律条文的适用。

    • 来源参考: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René David)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Les grands systèmes de droit contemporains)中强调大陆法系法官的职责是“实施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5. 公法与私法明确区分(Clear Divis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Law):罗马法系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关于公法(调整国家与个人关系,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私法(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如民法、商法)的基本分类,这种分类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和法学教育影响深远。

    • 来源参考: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这一划分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见诸各类法学基础教材,如《法学导论》。

罗马法系是一个以系统化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古罗马法(特别是《国法大全》)为历史与理论基础、强调成文法和演绎推理、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当今世界上影响范围最广的法系之一,覆盖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亚洲(如日本、韩国)及非洲许多国家。

网络扩展解释

罗马法系是古代罗马法律体系及其对后世法律影响的统称,通常包含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核心内涵

罗马法系狭义指古罗马国家(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及东罗马查士丁尼时期的法律总称,包含习惯法、成文法及法典汇编()。广义上,它也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的起源,即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历史发展阶段

  1. 习惯法时期(早期):
    罗马法最初以不成文习惯法为主,贵族垄断司法权引发平民不满,最终推动成文法诞生()。

  2. 成文法里程碑:

    • 《十二表法》(公元前451年):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刻于铜表公开,确立法律透明原则()。
    •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时期):集罗马法之大成,包含《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标志罗马法体系化()。
  3. 公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

    • 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涉及财产、继承等私权()。
    •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关系,更具普遍性。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统一两者()。

三、核心内容与分类

罗马法以私法最为完备,分为三部分:

四、对后世影响

  1. 大陆法系的基石:
    通过《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传承,形成以法典化为特征的现代民法体系()。
  2. 法律原则的源头:
    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理念,深刻影响现代商法和民法()。

五、与现代法系的关联

需注意术语区别:“罗马法系”常指古罗马法律本身,而“大陆法系”是其演化后的现代形态,两者存在历史延续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典内容或法系对比,可参考来源网页(如、)获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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