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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系英文解釋翻譯、羅馬法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omanesque legal system

分詞翻譯:

羅馬的英語翻譯:

Rome

法系的英語翻譯:

【法】 legal chain

專業解析

羅馬法系(Roman Law System) 又稱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以古羅馬法為基礎,特别是以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時期編纂的《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為核心淵源,在歐洲大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的總稱。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典化(Codification)與成文法(Written Law)的優先地位。

主要特征與内涵:

  1. 法典化核心(Codification as Foundation):羅馬法系以系統化、邏輯嚴密的成文法典為主要法律淵源。法律規則被組織在結構清晰的綜合性法典中(如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法官的首要職責是適用法典條文而非創造法律。這與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司法判例為主要法律淵源形成鮮明對比。

    • 來源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大陸法系 (Civil Law System)”的定義強調其“以法典編纂為主要特征”;《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指出“Civil Law”體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尤指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并以法典化形式呈現的法律體系”。
  2. 羅馬法理論基礎(Rooted in Roman Jurisprudence):其法律概念、分類(如物權、債權、侵權行為)、原則(如誠實信用、意思自治)和推理方法深受古羅馬法學家的學說和《國法大全》的影響。羅馬法提供的概念框架和理論體系構成了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思維的基石。

    • 來源參考:意大利法學家彼得羅·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其經典著作《羅馬法教科書》(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中系統闡述了羅馬法對現代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制度的深遠影響;《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在“大陸法系”條目下明确指出其“以羅馬法為基礎”。
  3. 演繹推理與抽象原則(Deductive Reasoning and Abstract Principles):法律適用通常采用演繹法,從法典規定的普遍、抽象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出發,結合具體案件事實推導出結論。法律規則傾向于具有較高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 來源參考:比較法學者如K.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與H.克茨(Hein Kötz)在《比較法總論》(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中詳細分析了兩大法系在推理方法上的差異,指出大陸法系法官主要運用“從一般規則到具體案件”的演繹推理。
  4. 法官角色(Role of Judges):法官被視為法律的適用者而非創造者。其職責主要在于解釋和適用成文法典,而非通過判例創立新的法律規則(盡管判例在解釋法律和填補漏洞方面作用日益重要)。司法判決通常較為簡潔,側重于法律條文的適用。

    • 來源參考: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内·達維德(René David)在《當代主要法律體系》(Les grands systèmes de droit contemporains)中強調大陸法系法官的職責是“實施法律而非創造法律”。
  5. 公法與私法明确區分(Clear Divis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Law):羅馬法系繼承并發展了羅馬法關于公法(調整國家與個人關系,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私法(調整平等主體間關系,如民法、商法)的基本分類,這種分類對法律體系的結構和法學教育影響深遠。

    • 來源參考: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最早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公法是關于羅馬國家穩定的法,私法是關于個人利益的法”),這一劃分被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接受,見諸各類法學基礎教材,如《法學導論》。

羅馬法系是一個以系統化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以古羅馬法(特别是《國法大全》)為曆史與理論基礎、強調成文法和演繹推理、區分公法與私法的世界性法律體系。它是當今世界上影響範圍最廣的法系之一,覆蓋歐洲大陸、拉丁美洲、亞洲(如日本、韓國)及非洲許多國家。

網絡擴展解釋

羅馬法系是古代羅馬法律體系及其對後世法律影響的統稱,通常包含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内涵

羅馬法系狹義指古羅馬國家(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476年西羅馬滅亡)及東羅馬查士丁尼時期的法律總稱,包含習慣法、成文法及法典彙編()。廣義上,它也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法系)的起源,即以羅馬法為基礎形成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曆史發展階段

  1. 習慣法時期(早期):
    羅馬法最初以不成文習慣法為主,貴族壟斷司法權引發平民不滿,最終推動成文法誕生()。

  2. 成文法裡程碑:

    • 《十二表法》(公元前451年):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刻于銅表公開,确立法律透明原則()。
    • 《國法大全》(查士丁尼時期):集羅馬法之大成,包含《法典》《法學階梯》《學說彙纂》《新律》,标志羅馬法體系化()。
  3. 公民法與萬民法的融合:

    • 公民法:僅適用于羅馬公民,涉及財産、繼承等私權()。
    • 萬民法:調整羅馬人與外邦人關系,更具普遍性。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統一兩者()。

三、核心内容與分類

羅馬法以私法最為完備,分為三部分:

四、對後世影響

  1. 大陸法系的基石:
    通過《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傳承,形成以法典化為特征的現代民法體系()。
  2. 法律原則的源頭:
    如契約自由、私有財産不可侵犯等理念,深刻影響現代商法和民法()。

五、與現代法系的關聯

需注意術語區别:“羅馬法系”常指古羅馬法律本身,而“大陸法系”是其演化後的現代形态,兩者存在曆史延續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典内容或法系對比,可參考來源網頁(如、)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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