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omanesque legal system
Rome
【法】 legal chain
羅馬法系(Roman Law System) 又稱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以古羅馬法為基礎,特别是以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時期編纂的《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為核心淵源,在歐洲大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的總稱。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典化(Codification)與成文法(Written Law)的優先地位。
主要特征與内涵:
法典化核心(Codification as Foundation):羅馬法系以系統化、邏輯嚴密的成文法典為主要法律淵源。法律規則被組織在結構清晰的綜合性法典中(如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法官的首要職責是適用法典條文而非創造法律。這與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司法判例為主要法律淵源形成鮮明對比。
羅馬法理論基礎(Rooted in Roman Jurisprudence):其法律概念、分類(如物權、債權、侵權行為)、原則(如誠實信用、意思自治)和推理方法深受古羅馬法學家的學說和《國法大全》的影響。羅馬法提供的概念框架和理論體系構成了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思維的基石。
演繹推理與抽象原則(Deductive Reasoning and Abstract Principles):法律適用通常采用演繹法,從法典規定的普遍、抽象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出發,結合具體案件事實推導出結論。法律規則傾向于具有較高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法官角色(Role of Judges):法官被視為法律的適用者而非創造者。其職責主要在于解釋和適用成文法典,而非通過判例創立新的法律規則(盡管判例在解釋法律和填補漏洞方面作用日益重要)。司法判決通常較為簡潔,側重于法律條文的適用。
公法與私法明确區分(Clear Divis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Law):羅馬法系繼承并發展了羅馬法關于公法(調整國家與個人關系,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私法(調整平等主體間關系,如民法、商法)的基本分類,這種分類對法律體系的結構和法學教育影響深遠。
羅馬法系是一個以系統化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以古羅馬法(特别是《國法大全》)為曆史與理論基礎、強調成文法和演繹推理、區分公法與私法的世界性法律體系。它是當今世界上影響範圍最廣的法系之一,覆蓋歐洲大陸、拉丁美洲、亞洲(如日本、韓國)及非洲許多國家。
羅馬法系是古代羅馬法律體系及其對後世法律影響的統稱,通常包含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羅馬法系狹義指古羅馬國家(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476年西羅馬滅亡)及東羅馬查士丁尼時期的法律總稱,包含習慣法、成文法及法典彙編()。廣義上,它也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法系)的起源,即以羅馬法為基礎形成的現代法律體系()。
習慣法時期(早期):
羅馬法最初以不成文習慣法為主,貴族壟斷司法權引發平民不滿,最終推動成文法誕生()。
成文法裡程碑:
公民法與萬民法的融合:
羅馬法以私法最為完備,分為三部分:
需注意術語區别:“羅馬法系”常指古羅馬法律本身,而“大陸法系”是其演化後的現代形态,兩者存在曆史延續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典内容或法系對比,可參考來源網頁(如、)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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