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io passiva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医】 reception
【经】 accept; reception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接受遗嘱权”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的英文术语为Right of Testamentary Acceptance,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接受被继承人遗嘱所赋予财产权益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自愿确认并行使遗嘱继承的资格,其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接受遗嘱权的行使具有以下特征:
比较法视角下,英美法系对应的Right to Elect Against a Will制度强调继承人对遗嘱的对抗权,而中国法更侧重权利人对遗嘱内容的接受权,这一差异体现了大陆法系遗嘱自由的相对性特征(《比较继承法》,朱庆育,2016年)。实务中需注意接受遗嘱权与遗赠抚养协议权利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189号)明确了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判定标准。
(注:受知识库限制,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官方释义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具体条款可通过全国人大官网法律数据库查询)
“接受遗嘱权”是指继承人根据遗嘱内容,选择接受或拒绝遗产分配的权利。其核心含义和法律要点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遗嘱。这一规定体现了“默示接受”原则,即无需主动声明,只要未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即默认接受。
接受遗嘱权仅针对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若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则需转为法定继承流程。
如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法律程序指导,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民法典》继承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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