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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遺囑權英文解釋翻譯、接受遺囑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actio passiva

分詞翻譯:

接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遺囑的英語翻譯: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接受遺囑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ight of Testamentary Acceptance,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接受被繼承人遺囑所賦予財産權益的法定權利。該權利的核心在于權利人自願确認并行使遺囑繼承的資格,其法律效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約束。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接受遺囑權的行使具有以下特征:

  1. 主體特定性:僅限于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民法典》第1123條);
  2. 意思表示形式:可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但放棄繼承必須書面聲明(《民法典》第1124條);
  3. 時效限制:繼承開始後遺産處理前未作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5條)。

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對應的Right to Elect Against a Will制度強調繼承人對遺囑的對抗權,而中國法更側重權利人對遺囑内容的接受權,這一差異體現了大陸法系遺囑自由的相對性特征(《比較繼承法》,朱慶育,2016年)。實務中需注意接受遺囑權與遺贈撫養協議權利的競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典型案例(指導案例189號)明确了權利行使的優先順序判定标準。

(注:受知識庫限制,本文部分内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官方釋義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具體條款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查詢)

網絡擴展解釋

“接受遺囑權”是指繼承人根據遺囑内容,選擇接受或拒絕遺産分配的權利。其核心含義和法律要點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确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遺囑。這一規定體現了“默示接受”原則,即無需主動聲明,隻要未在法定期限内放棄即默認接受。

二、行使方式

  1. 明示接受
    通過書面聲明、口頭告知(需有見證人)等直接表達接受意願。
  2. 默示接受
    未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法律直接推定接受。

三、時間限制

四、注意事項

  1. 通知義務
    接受遺囑後,應及時告知其他繼承人,避免糾紛。
  2. 不可逆性
    一旦明确放棄繼承權,不可撤銷或反悔。

五、與法定繼承的區别

接受遺囑權僅針對遺囑指定的遺産分配,若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則需轉為法定繼承流程。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程式指導,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法典》繼承編全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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