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io passiva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接受遺囑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ight of Testamentary Acceptance,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接受被繼承人遺囑所賦予財産權益的法定權利。該權利的核心在于權利人自願确認并行使遺囑繼承的資格,其法律效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約束。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接受遺囑權的行使具有以下特征:
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對應的Right to Elect Against a Will制度強調繼承人對遺囑的對抗權,而中國法更側重權利人對遺囑内容的接受權,這一差異體現了大陸法系遺囑自由的相對性特征(《比較繼承法》,朱慶育,2016年)。實務中需注意接受遺囑權與遺贈撫養協議權利的競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典型案例(指導案例189號)明确了權利行使的優先順序判定标準。
(注:受知識庫限制,本文部分内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官方釋義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具體條款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查詢)
“接受遺囑權”是指繼承人根據遺囑内容,選擇接受或拒絕遺産分配的權利。其核心含義和法律要點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确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遺囑。這一規定體現了“默示接受”原則,即無需主動聲明,隻要未在法定期限内放棄即默認接受。
接受遺囑權僅針對遺囑指定的遺産分配,若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則需轉為法定繼承流程。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程式指導,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法典》繼承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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