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solution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计】 dismiss
【化】 break-up
【经】 dissolu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解散权(Right of Dissolution)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终止组织或机构存续状态的法定权力。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定义,该术语指"依法终止法人团体或立法机构存在的权威行为"。其核心要素包含:
主体资格
仅授权机关可行使,如中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司法解散。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8条则授权清算人执行强制解散程序。
适用范畴
涵盖政府机关解散议会(如英国《2011年议会固定任期法》规定的提前解散机制)、企业法人清算(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4章)、社会团体终止等多重场景。最高法《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19条明确非营利组织解散标准。
程序要件
必须遵循法定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特别决议(《日本会社法》第833条)、债权人公告(德国《破产法》第11条)、行政核准(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等程序规范。
该术语在英美法系中对应"Dissolution Power",强调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牛津法律辞典特别指出,解散权的行使需符合"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双重标准。
解散权是内阁制国家中特有的政治权力,指内阁(行政机关)为对抗国会(立法机关)的不信任决议,依法解散国会并重新选举的权力,其核心目的是实现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制衡。
具体特征包括:
典型案例:英国首相可提请君主解散下议院,日本内阁根据《日本国宪法》第7条行使解散众议院权力。该权力需受宪法约束,如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被解散后须在60日内完成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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