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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权英文解释翻译、解散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issolution

分词翻译:

解散的英语翻译: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计】 dismiss
【化】 break-up
【经】 dissolution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解散权(Right of Dissolution)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终止组织或机构存续状态的法定权力。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定义,该术语指"依法终止法人团体或立法机构存在的权威行为"。其核心要素包含:

  1. 主体资格

    仅授权机关可行使,如中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司法解散。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8条则授权清算人执行强制解散程序。

  2. 适用范畴

    涵盖政府机关解散议会(如英国《2011年议会固定任期法》规定的提前解散机制)、企业法人清算(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4章)、社会团体终止等多重场景。最高法《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19条明确非营利组织解散标准。

  3. 程序要件

    必须遵循法定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特别决议(《日本会社法》第833条)、债权人公告(德国《破产法》第11条)、行政核准(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等程序规范。

该术语在英美法系中对应"Dissolution Power",强调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牛津法律辞典特别指出,解散权的行使需符合"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双重标准。

网络扩展解释

解散权是内阁制国家中特有的政治权力,指内阁(行政机关)为对抗国会(立法机关)的不信任决议,依法解散国会并重新选举的权力,其核心目的是实现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制衡。

具体特征包括:

  1. 制度基础:仅存在于内阁制国家(如英国、日本),总统制国家(如美国)的行政机构通常无此权限;
  2. 权力主体:由内阁首脑(如首相/总理)行使,但可能需经国家元首(君主/总统)形式批准;
  3. 触发条件:当国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政府认为立法机关无法有效代表民意时启动;
  4. 制衡逻辑:通过解散国会打破政治僵局,将争议交予选民重新裁决,防止权力失衡。

典型案例:英国首相可提请君主解散下议院,日本内阁根据《日本国宪法》第7条行使解散众议院权力。该权力需受宪法约束,如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被解散后须在60日内完成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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