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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權英文解釋翻譯、解散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solution

分詞翻譯:

解散的英語翻譯: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解散權(Right of Dissolution)是法律賦予特定主體終止組織或機構存續狀态的法定權力。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該術語指"依法終止法人團體或立法機構存在的權威行為"。其核心要素包含:

  1. 主體資格

    僅授權機關可行使,如中國《公司法》第182條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請求司法解散。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98條則授權清算人執行強制解散程式。

  2. 適用範疇

    涵蓋政府機關解散議會(如英國《2011年議會固定任期法》規定的提前解散機制)、企業法人清算(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4章)、社會團體終止等多重場景。最高法《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19條明确非營利組織解散标準。

  3. 程式要件

    必須遵循法定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會特别決議(《日本會社法》第833條)、債權人公告(德國《破産法》第11條)、行政核準(中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等程式規範。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對應"Dissolution Power",強調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牛津法律辭典特别指出,解散權的行使需符合"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和"最小損害原則"雙重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解散權是内閣制國家中特有的政治權力,指内閣(行政機關)為對抗國會(立法機關)的不信任決議,依法解散國會并重新選舉的權力,其核心目的是實現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衡。

具體特征包括:

  1. 制度基礎:僅存在于内閣制國家(如英國、日本),總統制國家(如美國)的行政機構通常無此權限;
  2. 權力主體:由内閣首腦(如首相/總理)行使,但可能需經國家元首(君主/總統)形式批準;
  3. 觸發條件:當國會通過對内閣的不信任案,或政府認為立法機關無法有效代表民意時啟動;
  4. 制衡邏輯:通過解散國會打破政治僵局,将争議交予選民重新裁決,防止權力失衡。

典型案例:英國首相可提請君主解散下議院,日本内閣根據《日本國憲法》第7條行使解散衆議院權力。該權力需受憲法約束,如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議院被解散後須在60日内完成改選。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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