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venient party; intervening party
介入诉讼当事人的法律释义与英译解析
介入诉讼当事人(英译:Intervenor 或Intervention Party)指在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因与案件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动申请或经法院准许加入诉讼的第三方主体。其本质特征为非原始原/被告,但通过介入行为获得诉讼参与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介入主体需证明其权益可能受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如物权争议中的次承租人、环境污染案中的公益组织)。法律依据见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可因“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介入。
介入需在诉讼进行中、裁判生效前提出,并经法院审查许可。英美法系称为"permissive intervention"(裁量许可介入)或"intervention of right"(法定权利介入),后者适用于利益受损风险明确的场景(参见《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4条)。
介入后成为独立诉讼主体,可提出独立主张(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中,被许可人为保护许可权益介入),区别于证人、鉴定人等辅助角色。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表述 | 应用场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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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Third Party with Independent Claims | 主张对诉讼标的拥有全部/部分所有权(如财产确权纠纷)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Claims | 案件结果可能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如产品责任案的零部件供应商) |
公益诉讼介入人 | Public Interest Intervenor | 环保组织就生态损害案件申请介入(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
注:以上内容综合法学权威著述与司法实践,侧重术语的法定内涵与跨法系适用逻辑,引用来源均为可公开验证的法律文本或专业工具书。
介入诉讼当事人一般指在诉讼过程中因特定利害关系或请求权而参与到他人已进行诉讼中的主体,通常称为“诉讼第三人”。以下从定义、分类和法律依据三方面综合解释:
介入诉讼当事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主动申请或经法院通知加入诉讼的主体。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认为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直接侵害其权益,以独立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例如甲乙争夺房产,丙主张该房产实际归自己所有,此时丙可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虽无直接请求权,但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权益(如经济赔偿责任)。例如甲起诉乙销售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设备零件由丙供应,此时丙可能被追加为第三人。
此类主体介入后,原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与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以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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