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venient party; intervening party
介入訴訟當事人的法律釋義與英譯解析
介入訴訟當事人(英譯:Intervenor 或Intervention Party)指在已進行的訴訟程式中,因與案件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主動申請或經法院準許加入訴訟的第三方主體。其本質特征為非原始原/被告,但通過介入行為獲得訴訟參與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
介入主體需證明其權益可能受裁判結果直接影響(如物權争議中的次承租人、環境污染案中的公益組織)。法律依據見于《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人可因“案件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介入。
介入需在訴訟進行中、裁判生效前提出,并經法院審查許可。英美法系稱為"permissive intervention"(裁量許可介入)或"intervention of right"(法定權利介入),後者適用于利益受損風險明确的場景(參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4條)。
介入後成為獨立訴訟主體,可提出獨立主張(如知識産權侵權案中,被許可人為保護許可權益介入),區别于證人、鑒定人等輔助角色。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應用場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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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Third Party with Independent Claims | 主張對訴訟标的擁有全部/部分所有權(如財産确權糾紛) |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Claims | 案件結果可能導緻其承擔法律責任(如産品責任案的零部件供應商) |
公益訴訟介入人 | Public Interest Intervenor | 環保組織就生态損害案件申請介入(如《環境保護法》第58條) |
注:以上内容綜合法學權威著述與司法實踐,側重術語的法定内涵與跨法系適用邏輯,引用來源均為可公開驗證的法律文本或專業工具書。
介入訴訟當事人一般指在訴訟過程中因特定利害關系或請求權而參與到他人已進行訴訟中的主體,通常稱為“訴訟第三人”。以下從定義、分類和法律依據三方面綜合解釋:
介入訴訟當事人(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标的具有獨立請求權,或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主動申請或經法院通知加入訴訟的主體。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認為原被告争議的訴訟标的直接侵害其權益,以獨立原告身份提起訴訟。例如甲乙争奪房産,丙主張該房産實際歸自己所有,此時丙可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雖無直接請求權,但案件結果可能影響其法律權益(如經濟賠償責任)。例如甲起訴乙銷售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而設備零件由丙供應,此時丙可能被追加為第三人。
此類主體介入後,原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參與的訴訟稱為“參加之訴”,法院可合并審理以實現糾紛一次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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