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作证的证人英文解释翻译、被迫作证的证人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mpellable witness
分词翻译:
被迫的英语翻译:
【法】 under duress
作证的英语翻译: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经】 bear witness
证人的英语翻译: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经】 witness
专业解析
被迫作证的证人(Compelled Witness)
一、术语定义
"被迫作证的证人"指在司法程序中非自愿出庭,因法律强制力(如传票、法庭命令)而被迫提供证言的证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 非自愿性:证人主观上拒绝作证,但被法律程序强制要求配合。
- 法律强制性:通常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实现,法院可对拒证者处以罚款或拘留。
- 证言效力:被迫提供的证言仍具法律效力,但需经法庭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
二、法律依据与权利保障
- 强制出庭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证人权利保护
- 豁免权:若证言可能导致自身或近亲属被刑事追诉,可援引"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2条)。
- 经济补偿: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由司法机关补助(《刑事诉讼法》第65条)。
三、英美法系对照
在普通法系中,此类证人称为"Compelled Witness"或"Subpoenaed Witness":
- 传票制度(Subpoena):法院签发传票强制证人到庭,拒不出庭可构成"藐视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
- 豁免规则(Immunity):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804条允许对被迫证人授予证据使用豁免权,即其证言不得用于后续刑事指控。
权威参考来源
- 美国司法部《证人传唤指南》DOJ Witness Subpoena Guidelines
- 中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全文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文链接
-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ule 804
网络扩展解释
“被迫作证的证人”指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被强制要求提供案件相关证言的个体。这一概念涉及法律义务与权利保护的冲突,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1.法律义务与限制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法律也明确限制:若证人因生理缺陷、精神障碍或年幼无法正确表达,则无作证义务。
-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若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与待证事实相符,仍可作为证人。
2.被迫作证的违法性
- 若司法人员通过暴力(如殴打、肉刑)强迫证人作证,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暴力取证罪”。此罪不仅针对实际知晓案情者,还包括对不知情者施压逼供的行为。
- 法律禁止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尤其在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他人成为自己的证人。
3.权利保护与救济途径
- 证人因客观困难(如健康问题)无法出庭时,可提交书面证言,但需经法院许可。
- 若遭遇暴力取证,证人有权举报或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相关司法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4.法律后果
- 证人若因受胁迫作伪证或隐匿罪证,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若证言系被暴力逼迫所致,责任可能转移至实施逼迫的司法人员。
“被迫作证的证人”本质上反映了法律对公民作证义务与人身权利的双重考量。尽管证人有义务配合司法程序,但任何通过暴力或非法手段强制取证的行为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并可能触发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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