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ciprocal duties; reciprocal tariff
互惠关税(Reciprocal Tariff)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基于平等原则的关税制度,指两个或多个国家通过协商,在特定商品或服务领域互相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平衡利益促进双边贸易增长,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延伸实践。
从法律框架看,互惠关税的实施通常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8条为基础,要求缔约方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需与其他成员方进行补偿性谈判。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显示,超过86%的区域贸易协定包含互惠关税条款。
实际操作中,互惠关税具有三个特征:
国际法学者Jackson在《世界贸易体制》中指出,互惠关税的本质是“通过利益均衡实现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可维持性”。当前该制度面临数字贸易等新兴领域的适用性挑战,WTO电子商务谈判正在探讨数据跨境流动与关税互惠的关联性。
互惠关税是国际贸易中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的关税协定形式,其核心内容与特点如下:
互惠关税指两个或多个国家通过缔结贸易条约,在平等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进口商品免征关税或较低税率的优惠待遇。例如,A国对B国的特定商品降低关税,B国也以同等优惠回应,以此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部分发达国家可能利用经济优势,以“互惠”名义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形成不平等贸易关系。
互惠关税既是促进贸易合作的工具,也可能因政策执行差异产生不同效果。其本质在于通过协商实现双向利益,但需警惕权力不对等导致的滥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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