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ducent
call; shout to; vocative
【法】 attendance of witness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医】 mon-; mono-; uni-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呼唤证人出庭的一方"指在诉讼程序中主动请求法庭传唤证人提供证言的诉讼参与人。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the party calling a witness to testify"或"the summoning party",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程序主体性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方需为具备法定诉讼资格的原告(plaintiff)或被告(defendant),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行为要件
呼唤行为需以书面申请或当庭请求形式完成,且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规定的证人作证必要性标准。在普通法体系中,该行为受《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11条(c)款规制。
权利义务边界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释义,呼唤证人的一方享有主询问权,但受禁止诱导性提问规则约束。同时需承担证人伪证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可能面临妨害作证罪的法律后果。
该术语的跨法系差异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法官对证人的职权询问,而普通法系遵循当事人主导的交叉询问制度。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5条融合两大法系特点,规定当事人申请与法院审查相结合的证人传唤机制。
"呼唤证人出庭的一方"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到庭作证的主体。根据搜索结果解释如下:
一、主体范围
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中
二、申请条件 需满足三个要件:
三、程序要求
四、法律意义 该制度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通过交叉询问机制可有效审查证言真实性,属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实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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