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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證人出庭的一方英文解釋翻譯、呼喚證人出庭的一方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ducent

分詞翻譯:

呼喚的英語翻譯:

call; shout to; vocative

證人出庭的英語翻譯:

【法】 attendance of witness

一的英語翻譯: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醫】 mon-; mono-; uni-

方的英語翻譯: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呼喚證人出庭的一方"指在訴訟程式中主動請求法庭傳喚證人提供證言的訴訟參與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the party calling a witness to testify"或"the summoning party",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1. 程式主體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方需為具備法定訴訟資格的原告(plaintiff)或被告(defendant),在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明确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 行為要件

    呼喚行為需以書面申請或當庭請求形式完成,且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7條規定的證人作證必要性标準。在普通法體系中,該行為受《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11條(c)款規制。

  3. 權利義務邊界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釋義,呼喚證人的一方享有主詢問權,但受禁止誘導性提問規則約束。同時需承擔證人僞證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可能面臨妨害作證罪的法律後果。

該術語的跨法系差異體現在:大陸法系國家更強調法官對證人的職權詢問,而普通法系遵循當事人主導的交叉詢問制度。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5條融合兩大法系特點,規定當事人申請與法院審查相結合的證人傳喚機制。

網絡擴展解釋

"呼喚證人出庭的一方"指在訴訟活動中,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證人到庭作證的主體。根據搜索結果解釋如下:

一、主體範圍

  1. 刑事訴訟中

    • 控方:公訴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
    • 辯方: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 特殊情形:執行職務時目擊犯罪的警察可作為控方證人
  2. 民事訴訟中

    • 任何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二、申請條件 需滿足三個要件:

  1. 說明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聯繫方式等)
  2. 闡明證言的證據來源
  3. 明确拟證明的案件事實

三、程式要求

四、法律意義 該制度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通過交叉詢問機制可有效審查證言真實性,屬于直接言詞原則的重要實踐形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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