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ducent
call; shout to; vocative
【法】 attendance of witness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醫】 mon-; mono-; uni-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呼喚證人出庭的一方"指在訴訟程式中主動請求法庭傳喚證人提供證言的訴訟參與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the party calling a witness to testify"或"the summoning party",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程式主體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方需為具備法定訴訟資格的原告(plaintiff)或被告(defendant),在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明确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行為要件
呼喚行為需以書面申請或當庭請求形式完成,且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7條規定的證人作證必要性标準。在普通法體系中,該行為受《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11條(c)款規制。
權利義務邊界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釋義,呼喚證人的一方享有主詢問權,但受禁止誘導性提問規則約束。同時需承擔證人僞證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可能面臨妨害作證罪的法律後果。
該術語的跨法系差異體現在:大陸法系國家更強調法官對證人的職權詢問,而普通法系遵循當事人主導的交叉詢問制度。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5條融合兩大法系特點,規定當事人申請與法院審查相結合的證人傳喚機制。
"呼喚證人出庭的一方"指在訴訟活動中,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證人到庭作證的主體。根據搜索結果解釋如下:
一、主體範圍
刑事訴訟中
民事訴訟中
二、申請條件 需滿足三個要件:
三、程式要求
四、法律意義 該制度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通過交叉詢問機制可有效審查證言真實性,屬于直接言詞原則的重要實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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