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mination of the partnership
合伙解散(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是指合伙企业因法定或约定事由终止经营关系、进入清算程序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解散情形包括:(1)合伙期限届满且未续期;(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4)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5)营业执照被吊销;(6)法院裁决解散。
解散流程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全体合伙人或法院作出解散决议;其次,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最后,完成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后果包含:(1)合伙协议效力终止;(2)未了结业务需清算;(3)合伙人按约定分配剩余财产。若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需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
该术语对应的英文术语"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The termination of a partnership as a legal entity, which occurs when any partner ceases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partnership business."(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官网文本;北大法宝《元照英美法词典》数据库)
合伙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法定或约定事由终止经营活动,进入清算并最终消灭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核心要点如下:
合伙解散意味着全体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共同经营活动。解散后需经过清算程序处理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待清算结束时合伙关系才完全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清算需由清算人负责,产生方式包括:
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明确了解散条件、清算程序及财产分配原则。
若合伙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则视为不定期合伙关系延续,不触发解散()。此外,当合伙目的已实现或客观上无法实现时,也应启动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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