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petition
administration
【医】 administration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be ready; desire; hope; vow; will; wish
行政诉愿(Administrative Appeal)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核心特征如下:
行政内部救济机制
诉愿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程序,区别于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Judicial Review)。当事人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
来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确立行政复议(诉愿)的立法目的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定前置程序
在中国大陆地区,"行政诉愿"常被称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部分争议需先经复议程序方可提起诉讼(如税务、海关案件),体现"复议前置"原则。
提起主体
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审查对象
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不可诉愿,但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双重审查标准
复议机关需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依据、程序)与适当性(裁量权是否合理),比行政诉讼更广(《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申请时效
当事人需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复议决定类型
包括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决定具有行政终局性,非经行政诉讼不被推翻。
与行政诉讼衔接
对复议决定不服者,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地区 | 法律术语 | 英文对应 | 法律依据 |
---|---|---|---|
中国大陆 | 行政复议 |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
中国台湾 | 诉愿 | Administrative Appeal | 《诉愿法》(2017修正) |
注:台湾地区《诉愿法》第一条明确定义:"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 其程序与大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相似,但具体规则存在差异。
"行政诉愿系指人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权利受损时,请求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新审查,并为一定决定之行政救济程序。"
—— 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023页
说明:因专业法律术语的权威解释多源自正式法律法规及学术著作,本文依据《行政复议法》《诉愿法》及主流行政法学文献综合定义。如需具体条文或判例,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www.gov.cn)或北大法宝(www.pkulaw.com) 数据库检索。
“行政诉愿”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种救济制度,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可归纳如下:
定义与性质
行政诉愿指公民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时,依法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特定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的法律程序。它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之一,旨在通过层级监督纠正行政错误。
适用情形
处理机关
诉愿需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例如对县政府的处分不服,可向市(地级)政府提起诉愿。部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向原机关提出(如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效果
上级机关需对原处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决定。若诉愿被驳回,当事人还可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补充说明:行政诉愿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后者则是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程序可能有所差异,需结合当地法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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