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cutive power
【法】 executive comm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行政管理权(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等在内的广泛行政权力。
该权力的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在权力边界层面,《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当前学术研究普遍认为,行政管理权的规范运行需平衡“效率”与“权利保障”双重目标,这一观点在《中国行政管理》期刊的多篇实证研究中得到印证。
行政管理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行政事务的职权,其核心内容与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管理权是国务院及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包括统一领导各部委工作、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范围等。广义上,它涵盖社会组织对各类事务的治理活动;狭义特指政府部门的公共行政职能。
与“行政权”相比,行政管理权更侧重具体事务的执行层面。行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组成部分,包含政策制定、法规发布等更宏观的职能(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主要行使机关包括:
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职权划分需严格遵循《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需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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